□陈庆贵
近日,河南郑州一小区,一名4个月大的女婴脖颈被高空抛下的未灭烟头烫伤。相关消息一度冲上热搜,并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8月30日,女婴母亲告诉记者,虽然当场就报了警,但直到现在还没找到扔烟头的人。
事发时,她用婴儿车推着4个月大的女儿到小区遛弯,走到电梯厅附近斜坡时,孩子被一只从高空落下的未掐灭的烟头砸中。“最开始是砸到了眉心和右眼中间的位置,孩子尖声大哭。”她把女儿从婴儿车里抱起,经检查眼睛并没有受伤,可是宝宝还是大哭不止。后来她检查才发现,烟头夹在了宝宝的脖子里,“烟头是被宝宝用脖子硬生生夹灭的”。从她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到,宝宝的脖颈处被烫红了一大片,甚至还被烫出了几个水泡。
在不少人眼里,从高空向下抛未灭烟头行为司空见惯,似乎既算不上什么大事,也没什么大不了后果,顶多被诟病不文明罢了。而且,抛下的烟头砸中路人及导致伤害的几率微乎其微,危害后果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殊不知,此行为的的确确属于“法有禁止不可为”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人闯祸一人当,有人从楼上扔烟头导致婴儿遭受人身损害,具体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本随意扔烟头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所当然,但本案现实尴尬在于,女婴母亲虽然当场就报了警,但直到现在还没找到扔烟头的人,警方虽然排查询问了该楼层所有人,但无人承认是“元凶”。随意扔烟头者敢做不敢当,行为情节相当于“肇事逃逸”责加一等,法律更不能放过和轻饶。
按照法律,如果没有找到具体侵权人,整栋单元楼上的业主都有可能是加害人;如果业主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以免除责任,由可能是加害人的业主给予补偿。换言之,女婴母亲可以起诉整个单元业主。如此寻求权益救济,法理上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对事件无辜者有失公允,且有可能导致“法不责众”难以执行的尴尬。
更为严重的是,如若扔烟头“元凶”有惊无险逍遥法外,非但不会让其长下不为例的记性,反而有可能助长纵容其下次愈加心存侥幸有恃无恐。进一步说,“一人犯法,全楼遭殃”的简单处罚既不完全切合法治精神,也难以最大彰显法律惩罚应有的惩戒教育功能。显然,“挖地三尺”找到“元凶”,才是抵达公平正义的最优最精准路径。
事实上,时下找到“元凶”的技术手段早已成熟。我注意到,事发小区物业相关人员称,物业一直在配合警方寻找扔烟头者,有打算对全楼住户做DNA。对此表态,我举双手赞成并乐观其成。毕竟,只有找到抛烟头“元凶”,才能给各方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说法”,进而才能在当事小区乃至更大范围,有效辐射和放大敬畏法律的法治威慑和以儆效尤的文明警示。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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