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
近日,甬派客户端、《宁波晚报》、宁波晚报视频号、宁波晚报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矩阵报道了“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紫郡小区从公共收益中拿出200万元分红”的事,引爆网络。网友纷纷用一句为什么分红的总是 “别人家的小区”表达了羡慕妒忌恨。(11月9日《宁波晚报》)
其实,小区分红不是新鲜事,早在2013年初,宁波海曙区白云街道的联南小区就给业主发过红包——每户分到一张价值100元的超市购物卡,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轰动。2019年,杭州某小区拿出120万元的经营性收入给业主们分红,该小区有住户1041户,每户可分得超1000元,消息报道后,又轰动一时。
奇了怪了,10年过去,小区分红的消息依然会引爆网络?这有点不正常。
小区分红本应该是正常事,是常态,在我们这里咋成了稀罕事了呢?难道不分红才正常吗?可悲的是,实情恰恰如此。不要说小区分红在宁波不常见,环顾全国也极其罕见。更可悲的是,有业内人士对此持谨慎态度,表示不提倡分红。
凡此种种,都凸显了一个大问题,即国人的权利意识仍然欠缺,对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意思是业主享有小区公共收益,他们有权支配这部分收益,是用于维修还是拿来分红,当由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定。也就是说,紫郡小区所有业主分到的红利都是他们应得的,不需要感谢谁,网友对此表示羡慕只能说明其权利意识欠缺。
问题既然暴露出来了,司法部门有必要会同街道、社区和媒体围绕小区公共收益这一块面向全体业主进行普法教育,提升业主的权利意识,同时,督促业主委员会更好地履职,监督物业管好用好小区的公共资金。就目前而言,最急需的是每个小区都要建立一本台账,将一年来的公共收益包括小区共有房产的租赁费、外来车辆临时停车的停车费、电梯广告的广告费等收益明明白白告诉全体业主,然后在业主大会上讨论决定资金的用途,在留足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必须的开支资金后,拿出部分公共收益作为红利分发给业主,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决策权和收益权交给全体业主。
这样一来,既保障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又能促使业委会更好地履职,做好服务工作,最终实现小区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来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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