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卫兵
近日,广东茂名电白的严先生每天看见一名小女孩在东湖公园湖边独自玩水,出于安全考虑,他多次拉她上来。后来,他了解到女孩母亲日夜在这里打牌,便将女孩玩水的事情拍成视频,发到网上,并配文“又是这个放养的小女孩,这个当母亲的日日夜夜在东湖打牌,万一掉下去没人看到的话就悲剧了”。谁知女孩母亲吴女士以侵犯名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赔5万元。(11月4日 红星新闻)
严先生被告上法庭,这让人无语、愤怒。严先生发布视频是担忧女孩人身安全,女孩经常在湖边独自玩水,万一失足溺水,后果不堪设想,这是预警,哪是侮辱他人?女孩玩水有溺水风险,严先生将此事拍成视频上网警示,可见,其是一位热情、正直的善者。善举应该得到社会肯定和鼓励,因为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互助、互爱,才能尽可能避免不幸和灾难。
吴女士的不寻常反应让人匪夷所思。其作为监护人,应负责女孩人身安全,不照看女孩,让其面临溺水风险,这是失责。其有时间日夜打牌,却不陪伴、照料女孩,也不是母亲该有的模样。看到别人善意提醒,其应该反躬自省,心存感激。可是,其却认为丑事被揭,损害了名誉,真是不可理喻。要知道,损害名誉的主要根源是对女孩不管不顾,哪是视频曝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严先生有视频和他人作证,其仅是陈述事实和真相,没有捏造、夸大事实,更没有攻击、侮辱他人的意图。吴女士认为这是侮辱和诽谤,是错误解读法律,将严先生告上法庭可谓恩将仇报、居心叵测。
不管如何,应诉将给严先生带来麻烦和困扰,要费一番周折,寻找证人、证据,确定吴女士日夜打牌,不照料女孩的事实。如果其举证不足或不力,法庭判决可能对其不利;花钱找律师,这需要支出一定费用;而且,严先生拍的视频未对女孩头像打上马赛克,这可能被人抓住把柄。
不能让恶人告状得逞。严先生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意图和言行?吴女士是否有精神鉴定书,证明其精神遭受伤害?法庭都应该全面、客观地审核,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严先生也要拿起法律武器,提出反诉,以吴女士不当行为损害自身名誉、利益为由,要求其赔礼道歉甚至经济赔偿,以示告诫。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善者为善时,有时会考虑不周,比如,忘记留存证据或者未能考虑施善行为细节,受惠者有时会反咬一口,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对此,法律应该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社会良善,不能容忍恶徒忘恩负义,反噬善者。只要恶徒告状举证不足、不力,法庭就该判其败诉,而不是“和稀泥”,让善者吃亏。
来源:红网
作者:许卫兵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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