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
2022年10月19日晚,李某某驾车至贵州省威宁县某乡镇时,路遇被害人赵某某(女,案发时12周岁)。李某某以送其回家为由将赵某某骗上车并载至偏僻小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又将赵某某带至某宾馆,欲开房再次对其实施性侵害。该宾馆经营者樊某某在询问核对信息时发现赵某某神色异常,对李某某有抗拒、害怕反应,二人年龄差距大,身份关系可疑。樊某某将赵某某带进宾馆前台进行保护并立即报警。(7月5日红星新闻)
宾馆老板发现可疑男性带幼女开房立刻报警,这个报道引起热议。人们纷纷为宾馆老板的做法点赞。
试想一下,如果这个宾馆老板只考虑开门做生意,只要顾客给钱,就让他们开房,而不愿意“多管闲事”,就不大可能发现受小女孩的异样神色。如果他又胆小怕事,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那么,就算发现了异样,也可能假装没发现。
幸运的是,这个宾馆老板并不是一个唯利是图的人。他不仅能够及时察觉问题,而且能够第一时间报警,避免了受害者再次被侵犯。宾馆老板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见义勇为,无疑值得点赞。因为这件事情,宾馆老板也获得了奖励。
从这件事情也可以看出,为了有效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很有必要压实住宿经营者责任,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经营者应该报告而不报告。
今年5月30日,《新京报》报道了《甘肃临夏12岁女孩被性侵后,起诉3家宾馆终审获赔1.5万元》一案。12岁时被4名男子强奸,在强奸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下达两个月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受害人小慧(化名)起诉了涉案的3家宾馆,每家索赔35万元。5月27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3家宾馆未按规定进行旅客信息登记,致使原告顺利入住被告公寓,受到侵害,各自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由此可见,经营者如违反规定、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将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强制报告对住宿经营者来说,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已经发现未成年人可能即将遭受侵犯的情况下,住宿经营者就不能睁只眼闭只眼,而要敢于挺身而出,敢于报告,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未成年人权益。
总之,落实强制报告,是正义之举,担当之为。应该大力宣扬勇于落实强制报告的先进个人和事迹,鼓励和引导人们加入其中,进一步织密法律之网。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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