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陕西省韩城市一男子在网络平台实名举报当地70万吨垃圾倒入黄河、企业违规倾倒填埋垃圾、环保部门充当企业保护伞”。随后该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已扩散4000多条。然而,结果大跌眼镜。举报内容并不属实——当地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后作出结论。生态环境部专家经过现场勘查研判表示,尽管现场也存在环保不规范问题,但与举报视频中所提到的问题大相径庭。(9月19日《广州日报》)
随着网络的发达,公民通过各类平台举报他人违法、违规的行动愈加普遍,然而这其中存在的不实举报问题亦日渐突出。近期,一些所谓的“实名举报”实为“虚头巴脑”的指控。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
既然是实名举报,那么与匿名举报相比,应该是更加可信的。毕竟,举报人把身份公之于众相当于宣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怕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但这起借“实名举报”之名行捏造事实之实,令人愤慨。据《广州日报》报道,从此次举报视频发布者黄某某面对央视记者所作的陈述来看,照片与视频素材原来是移花接木,数以万吨的粉煤灰进入黄河不过是捏造出来的假象。“实名举报”也不能“造谣生事”。
这就需要公民明确“实名举报”的意义。它不仅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更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警告和有效打击。然而,当举报内容不实时,其造成的后果便不再是警醒与正义,而是成为了一场社会资源的浪费与公信力的挑战。
“实名举报”需要“证据服人”。“证据服人”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无论在司法还是社会监管层面,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做出决策的前提。在这一“实名举报”案例中,虽环保的确存在问题,但未能形成确切证据与报道相吻合的内容则是引起巨大社会误解的原因之一。因而我们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公平、透明且负责任的举证环境。
“实名举报”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举证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等原则。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实名举报”时,更应审慎处理个人和他人名誉权益之间的关系。毕竟“实名举报”不能拿来泄私愤。公众和舆论往往易受激进或情绪化内容的误导。“实名举报”仅凭一时之气发泄私愤、没有充足证据而随性发布内容等行为并不明智。
“实名举报”不是任性的借口和外衣。只有当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自己言行所承载的责任与义务时,“实名举报”才能成为真正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力量。尤其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录制的各种“实名举报”信息,更需要平台和网民的理智态度,不可轻易选边站队。“实话实说”才是“实名举报”的要义所在。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李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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