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9月21日,西安一小区发生一起坠井事故,一名8岁女童不幸遇难。知情业主告诉记者,涉事的是一口位于小区绿化带中的消防水井,深约七八米,其中水深在两米以上,水面距井口约四米,井下宽三米,长二十米。事发时,井口仅由三块胶合板掩盖。(9月25日《南昌晚报》)
又是一起窨井吞噬儿童的悲剧!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涉事的是一口位于小区绿化带中的消防水井,深约七八米,其中水深在两米以上,水面距井口约四米,井下宽三米,长二十米。事发时,井口仅由三块胶合板掩盖,还没有防护网,井下也没有攀爬梯。换言之,在这起窨井吞噬8岁女童事故中,小区管业难辞其咎,是小区物业不负责任,没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小区消防水井的安全隐患,成为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当然,具体责任如何划分,井盖是否合格,小区物业相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可以赔钱了之以及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交由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处理。
实际上,窨井吞噬儿童事故并非个例。近年来,窨井“吃人”事故是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9年,全国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案件就多达155件,其中,造成16人死亡。
井盖虽小,人命关天,频频张开“血盆大嘴”“吃人”,折射社会治理能力、治理水平存在软肋和短板。因此,守护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切实堵住窨井这张“吃人的大嘴”,及时排除井盖安全隐患,彻底根治窨井“吃人”这一社会顽疾,杜绝窨井“吃人”悲剧再次发生,关键是要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这既需要强化监管,让法律长出利齿,也需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二者缺一不可。
从法律守护角度说,理顺管理机制,清晰权属,明确责任,规范窨井盖从采购、施工、使用到管理、维护的“全链条”监管和治理,有效防范窨井盖安全隐患。同时,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追究管理者、所有者责任缺失的法律责任。轻则,让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从技术守护角度讲,窨井管理部门、所有者应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传感器、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科学管理窨井盖,提升窨井盖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问题井盖实时自动报警,提高应急响应速度,缩短养护处置时间,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守护“脚底下的安全”。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窨井盖标准,提高窨井盖设计的科学性、安全性,有必要参照日本窨井盖设计,增加防坠落装置,尽最大可能降低、避免窨井“吃人”悲剧事故的发生。
来源:红网
作者:何勇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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