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
近日,陕西一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爆料称,一男子在餐馆吃饭遭收费站工作人员逼迫吃垃圾桶食物,双方险些发生冲突,引发广泛关注。3月23日,陕西交控榆吴分公司发布情况通报称,3月20日18时左右,该分公司收费站工作人员在饭店吃饭时对一名司机做出不当言行,并产生口角争执和肢体推搡,引发舆论关注。针对此情况,该分公司会同当地派出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对涉事人员作出停职检查处理决定,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要求该分公司各收费站举一反三,加强职工内部管理。(3月24日《新京报》)
“收费站工作人员逼司机吃垃圾桶食物”事件令人震惊,特别是涉事收费站工作人员叫嚣“你没看见我穿制服吗”的跋扈,更是暴露出他以为“穿制服”就有权任意“制服”别人的荒唐“制服观”。
“穿制服”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权力吗?但权力是用来服务人民,而不是欺压群众的。就收费站工作人员而言,他穿上了制服就应该对得起这身制服,好好服务群众,而不能以此作为耍威风的资本。
据贵州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百姓关注”栏目报道,在餐馆里,涉事制服男子声称司机和他抢吃的,于是质问对方“你没看见我穿制服?”随后将自己的食物倒入店内的垃圾桶里,并掐着司机脖子,让司机捡起来吃。
网传监控视频显示,司机的饭菜还没上,“制服男”已经开始吃饭了,别人又怎么能跟他抢吃呢?这分明是无理取闹。如此无赖之徒,居然还有脸质问司机“你没看见我穿制服?”难道,穿上了制服,他就成了“大爷”,别人在他面前就成了低人一等的孙子,任由他欺辱不成?
这个“制服男”不仅是这么想,这么说的,而且也是这么做的。他居然把自己的饭倒进垃圾桶里,要求司机捡起来吃。司机不捡,他就掐人家脖子逼对方吃垃圾桶的食物。试问,这种极端羞辱人格的行为,难道不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吗?这恐怕不只是“不当言行”。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逼迫别人吃垃圾桶的食物,这种无理取闹、恶意羞辱他人的行为,既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涉嫌寻衅滋事。涉事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即便没有达到犯罪的量刑标准,至少也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岂能任由他逍遥法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有没有“穿制服”,谁都没有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和他人尊严之上。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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