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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自己的谣不犯法”是典型的痴心妄想
2024-10-10 15:50:34 字号:

“造自己的谣不犯法”是典型的痴心妄想

董欣

近日,云南普洱一男子发布视频称:“扎某某,强奸未成年人,二十几名学生已受到扎某某的伤害,还未抓到他人,见到请立即报警。”当地网警调查后发现,当地并没有发生过类似警情,继续深入调查发现,视频中所谓的强奸犯“扎某某”,就是视频发布者本人。据其供述,是为了引流涨粉,放的还是自己的照片,以为造自己的谣不违法。目前,扎某某已经被行政拘留。(10月9日 《华商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判断网络谣言的标准为是否编造虚假信息及是否在网络或者媒体上传播,与是否造的是自己的谣毫无关系,传播“自己的谣言”同样是违法行为。

有人也许会说,扎某某造自己的谣,坏的是自己的名声,而且传播范围不广,被行政拘留是不是有些小题大做?其实, 浏览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谣言,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先有网民编造吸引眼球、贩卖焦虑、挑动情绪的谣言,通过微博、抖音、快手等平台散布,如果不能对刚刚发布出来的谣言“露头就打”,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有更多网民、自媒体跟风炒作进而影响更多的网民,可能在互联网上引起汹汹舆情,甚至对老百姓的现实生活产生恶劣影响。

因此,即使是看似破坏性不大的“造自己的谣”,即使这个谣言刚刚发出尚处于萌芽状态,也同样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倘若放松了监管的缰绳,一旦让这些谣言传播开来,造成的恶劣影响与巨大破坏是无法预估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守护网络空间天朗气清,关键在于源头防治、从头抓起。对于网络谣言不仅要“人人喊打”,更要露头就打。

网络谣言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总有人为一己私利,抱着侥幸心理故作惊人之语。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发现一个罚一个,更需要曝光一个警示一批。通过查处、曝光扎某某“造自己谣”的行为,震慑那些妄图靠造谣吸睛引流者的痴心妄想。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来源:红网

作者:董欣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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