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在我国,达到退休年龄的“银发一族”再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他们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适龄劳动者有何差别?近期,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纠纷案。(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
我国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劳动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可避免。尽管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外,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和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深圳的这起工伤保险纠纷案正是一个典型例子。笔者认为,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工荒”,其合法权益不应被忽视,工伤认定等问题亟待统一规范,以切实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况下,通常被认为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容易引发工伤保险认定纠纷。本文中的典型案例显示,56岁的张某某受雇于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推垃圾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足骨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物业公司不服,认为张某某超龄,要求撤销工伤认定,遂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具体而言,劳动者即使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案中,张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他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着劳动人口的老龄化,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已迫在眉睫。一方面,应尽快从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进行统一规范。例如,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签订用工协议,明晰双方权责;另一方面,可为超龄劳动者设立单项工伤保险,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参考国家工伤赔付标准,强制要求企业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以覆盖工伤保险的盲区。此外,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作,在工伤保险和福利待遇上与其他劳动者一视同仁,从而提升老年群体的再就业积极性,有效缓解“用工荒”问题。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应根据社会需要和条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期待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掉线”,使老年群体的再就业无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继续为社会贡献力量。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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