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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不再做“沉默的羔羊”
2024-12-10 20:01:51 字号:

面对家暴,不再做“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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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好鸿(河西学院)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新规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8类证据,这对于保障家暴受害人权利是非常有意义的,也让受害者在面对家暴时勇敢说“不”,不再做“沉默的羔羊”。(12月9日 红星新闻)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不仅危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在以往的家暴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举证难的问题保持沉默,甚至出现因为家暴丢掉生命的惨痛悲剧。例如藏族姑娘拉姆被前夫用汽油大面积烧伤致死、山东22岁女子方洋洋不孕被夫家虐待致死……究其根源,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难以为他人知晓,甚少有直接的目击证人,施暴者很容易否认自己存在施暴行为,受害者伤势达不到轻伤以上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以上种种都让家暴藏于“隐秘的角落”。

《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家暴证据的适用标准,给受害者送来了“及时雨”,减轻了举证压力,也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家暴是有法律管的”“家暴不是不可外扬的家丑”“家庭更不是暴力的遮羞布”。《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以上只要有其中一种辅证,就可以断定为“家暴事实”,一旦被认定为家暴,另一方即使不同意离婚,也可以直接判离。

值得欣慰的是,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社会进步很明显,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逐渐缩短,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倾向于非施暴者……各类家暴事件逐一惩戒曝光,对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婚姻关系不是家暴的免罚令牌,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时要勇敢说“不”。除此以外,全社会公众要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认识误区,摒弃“劝和不劝离”的传统思想。任何人在发现家暴行为时都要及时报警,让司法机关介入,制止家暴行为,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王好鸿

编辑:陈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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