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文文(喀什大学)
近日,据《现代快报》报道,四川省旺苍东城中学一份高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在网上引发热议。根据这份处分决定书显示,该校一同学在上体育课时玩手机,学校认为该同学无视校纪校规,纪律观念淡薄,理想信念缺失,对自己的生涯前途,班级、年级的集体荣誉极不负责。其行为严重违反《四川省旺苍东城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学留校察看半年处分。
一名高中生因在体育课上玩手机,被处以“留校察看半年”的重罚,并被扣上“理想信念缺失”的帽子。校规执行固然有其刚性,但当惩戒的尺子如此严苛地丈量一次课堂违纪行为,我们不禁要问:这份处分背后,究竟是育人理念的坚定守护,还是教育惩戒权在焦虑中的变形走样?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对比这份处分决定书,最刺眼之处在于其惩戒措施的“过”与归因逻辑的“空”。“留校察看半年”作为一种仅次于开除学籍的严重纪律处分,通常适用于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的行为。而一堂体育课上使用手机,其性质与后果是否真的严重至此?
更令人忧心的是,“理想信念缺失”这一宏大标签,被轻率地贴在一名普通学生身上。这种“上纲上线”的归因方式,既缺乏对学生具体行为动机与情境的细致考量,也粗暴地矮化了“理想信念”的深刻内涵。它折射出部分教育管理者思维上的简单化——即将复杂的青少年行为问题,武断地拔高到思想品德层面,似乎重罚就能一劳永逸。
这份处分决定书所暴露的,实则是当下教育惩戒实践中三个亟待正视的问题。其一,惩戒目的的异化。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应是“治病救人”,促其自省与改正。但过重、失当的处罚,极易异化为单纯的管理震慑手段,甚至成为校方推卸管理责任的“挡箭牌”。其二,教育目标的错位。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但当“理想信念缺失”出现在学生的处分决定中,当一次行为偏差就被定性为“缺失”,这本身便偏离了教育引导的初衷,折射出育人目标的虚浮化。其三,责任主体的窄化。学生行为问题往往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包括家庭引导、社会影响、学校管理及学生个体认知等。将过错全然归咎于学生个体并施以重罚,是学校责任在某种程度上的窄化与转移。
要匡正惩戒之尺,使其回归育人本位,关键在于构建科学、规范、有温度的惩戒体系。首先,惩戒必须恪守“适当性”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应建立清晰、分级的惩戒细则,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及学生个体情况,匹配相应的、递进的惩戒措施。体育课玩手机与破坏课堂秩序、考试作弊等行为,在惩戒力度上理应有显著区别。其次,惩戒必须伴随充分的“教育性”引导。处罚本身不是终点,学校有责任在惩戒前后,与学生进行深度沟通,帮助其理解规则、认识错误、明确改进方向。最后,必须畅通权利救济与监督渠道。当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应有便捷、有效的申诉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处分决定的监督与指导,防止惩戒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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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郝文文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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