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
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遭遇高温“烤”验,部分地区气温突破40摄氏度。高温酷暑环境下,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安排?高温津贴如何发放?权益受损如何举报?工作中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针对这些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民日报》记者对四川成都、陕西西安、江苏南京等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了解。
今年的夏天特别热,部分地区气温突破40摄氏度,创造了同期极值。高温下的劳动权益保护,尤其是户外工作者的权益保护,又成了热门话题。尽管高温劳动权益保障逐年好转,但是,一些劳动者的话语权相对较弱,“高温补贴”这个词,对他们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奢望。
现如今,正规的用人单位,基本上都能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清凉权益”。可是,一些灵活就业群体,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比如外卖骑手、清洁工、建筑工人等,他们很少能获得高温津贴,至于其他的“清凉权益”,也只能说是聊胜于无。
一些企业在高温津贴上和稀泥,糊弄高温下的户外劳动者:用西瓜、饮料、绿豆汤等降温食品来冲抵高温补贴;用缩短工作时间来搪塞高温津贴;因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等等。另外,还有一些企业以发放高温补贴为借口,罔顾劳动者的清凉与健康权益。
高温对劳动者的危害很大,甚至可能导致高温致死的悲剧。但是,一些用人单位故意在高温劳动保护问题上使用小伎俩:其一,用人单位发放了高温补贴,就觉得自己做到位了;其二,如果当地没有发生严重的劳动者中暑事件,职能部门就不会重视,用人单位当然也不重视高温下劳动者的休息权。
发了高温补贴,不等于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高温补贴应足额发放,这仅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一部分。劳动者最关键的权益,应该是健康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下的劳动时间有过规定:最高气温在37℃-40℃时,室外露天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小时;用人单位在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这些保障劳动者健康的规定必须得到执行,而不能因发放了高温补贴就顾左右而言他。
在笔者看来,用人单位不仅要执行相关条款,还应自行制定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或者更大范围地避开高温时段,自觉地为劳动者擎起一柄高温保护伞。这样做,既是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也是保护用人单位自己。
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更为关键的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据法规,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总之一句话:高温津贴和健康保障,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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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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