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2023年8月份,张某海到重庆市綦江区某修理厂保养车辆。车辆保养过程中,因对某项收费发生争议并报警,民警组织协商后张某海支付了320元。次日,张某海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三段视频,视频内容基本描述了争议发生的过程,对修理厂行为表达了不满,并提醒他人注意此类情况发生。后该修理厂将张某海诉至綦江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海公开道歉,并赔偿其损失20000元。法院判处张某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修理厂的全部诉讼请求。(7月2日 《中国消费者报》)
随着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的普及,不少人喜欢在个人自媒体账号或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对自己消费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一些不愉快遭遇进行吐槽,以及表达对商家不满的情绪,等于给商家打一个“差评”,这无疑会对商家的信誉和生意造成一定的影响。这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法院最终判决消费者的吐槽行为不构成侵权,表明消费者的“差评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指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可见,消费者的“差评权”受法律保护。而“差评权”实际上是消费者监督权、批评权在网络交易场景下的具体延伸,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神圣权利。
这起案件中,消费者张某海在社交媒体发布三段视频,给某修理厂打“差评”而坐上被告席。案件焦点在于张某海的“差评”有无侵权。事实上,张某海发布的视频,基本属于客观描述及对该修理厂服务质量的个人感受,没有贬损和丑化的陈述,也没有出现明显恶意诽谤、侮辱性等词语,不应认定存在主观恶意;其言论对修理厂产生的影响程度较低,也不足以造成降低该修理厂社会评价的损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修理厂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差评权”。
其实,消费者吐槽打“差评”,并非“鸡蛋里挑骨头”。消费者通过行使“差评权”,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不足之处进行反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借助“差评”来表达不满,促使商家重视并解决问题,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差评权”也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不仅能够提醒其他消费者避坑,也能倒逼商家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的服务来换取消费者的“好评”。而消费者的真实评价,能够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商家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取悦消费者,从而提高整体市场的服务质量水平。因此,消费者要理直气壮地行使这项社会监督权利。
诚然,消费者“差评权”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利用“差评权”为所欲为。近年来,多地司法机关开展行动严打“职业差评师”,一些利用“恶意差评”牟利的不法分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因而,消费者应当基于事实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评价,切不可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商家名誉,更不能通过恶意“差评”牟取不法利益。否则,乱扣帽子、歪曲事实打“差评”,被认定侵害商家的名誉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将得不偿失。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刘经纶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