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因为背调结果显示‘黄灯’,我们无法进行下一步了。”不久前,应聘某食品公司的罗女士,突然接到该公司HR发来的这则不予录用通知。经过反复沟通,罗女士才得知自己被背调公司标为“黄灯”的原因——“有过诉讼记录”“曾经是被告”。近年来,背调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招聘流程中,在有的背调中出现了诉讼记录、婚恋情况、职场“绯闻”等信息。多位受访专家呼吁,用人单位开展背调须遵循私权侵入最小化、必要性、非歧视原则,同时明确法律边界与公德边界,保护求职者个人隐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8月14日 《工人日报》)
开展背调核实求职者的信息,降低用工风险,是用人单位招聘的重要流程。然而,一些求职者因曾有过维权打官司的经历,背调被标为“黄灯”,便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笔者认为,背调别把正当维权当“污点”,这种另类就业歧视行为,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杜绝。
一些背调公司受用人单位委托对求职者开展背调,并在背调报告中标注“绿灯、蓝灯、黄灯、红灯”,以此代表求职者的“风险”由小至大。类似把求职者正当维权打官司当作“污点”的现象,并非个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中,求职者张先生也因有诉讼记录,其背调结果是“黄灯”,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但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遂判决用人单位败诉,向张先生赔偿1.32万元。
其实,在部分用人单位HR或管理者的眼中,求职者有“打过官司”的经历,就等于是一个“刺头”,在工作中不好管理和使用,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比较大的管理成本。于是,在开展背调过程中,只要查到求职者曾有过维权打官司经历的信息,便“一票否决”将求职者拒之门外。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合同法也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将“打过官司”的求职者拒之门外,属于另类就业歧视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此类就业歧视行为。其一,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明确背调具体规范,包括调查前提、调查获取信息的范围、调查获取信息的引用等,防范用人单位滥用背调及侵害求职者劳动就业权;其二,各地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规范用工行为,不仅要严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任意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拒录有过维权打官司的求职者,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其三,劳动仲裁部门及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劳动者维权信息保护,无特殊情况,严禁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背调公司提供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信息,从源头上杜绝类似就业歧视现象。此外,求职者遇到就业歧视行为,也要敢于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开展背调,须遵循必要性原则、非歧视原则。背调搜集、调查的信息,也应当基于招聘岗位的需要,且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千万不要利用搜集的信息,对求职者作出歧视性的雇佣决策。否则,一旦侵犯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惹上官司甚至败诉,最终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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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刘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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