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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拉泔水被处罚,执法岂能“捏软柿子”
2025-08-22 17:22:53 字号:

女子拉泔水被处罚,执法岂能“捏软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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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得之(湖南工业大学)

近日,云南罗平县一名女子因收运厨余垃圾喂养自家生猪被行政处罚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通报,该女子的行为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受到处罚。当事人王某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主动承认错误,并明确意识到自身行为违规。

从事件本身来看,王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通知,为了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出要全面禁止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然而,若将整个事件置于厨余垃圾处理的完整链条中审视,其实不难发现,王某实则是处于这一灰色产业链中最末端、最弱势的一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厨余垃圾的“产生者”与“收集者”均负有法定责任,双方必须将收集好的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然而现实中,许多餐饮单位作为厨余垃圾的主要生产者,其为了节省处理成本、甚至获取微薄收益,有意纵容甚至主动联系像王某这样的个体养殖户上门拉运。这种做法,既规避了其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也将风险转嫁至法律意识淡薄、谋生手段有限的底层劳动者身上。

报道中提到,王某用两辆三轮车收运了10余个泔水桶的厨余垃圾,表明其背后涉及多家餐饮单位。若没有这些餐饮企业的“配合”甚至“默许”,如此规模的私人收运几乎不可能实现。可见,在此事件中,餐饮企业以及负有收集责任的固废处置收运单位,知法犯法,放任王某拉走泔水,已然违反相关法律,甚至成为实际受益者。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像王某这样的个体往往最先被查处、最易被处罚。其背后存在明显的“执法不对称”:餐饮企业分布广、责任主体复杂、查处难度大,而个体收运者目标明显、抗风险能力弱,自然成为执法行动中的“软柿子”。这种只打击末端、却放纵源头的做法,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加剧了执法不公的社会观感。

该事件不禁让人联想起曾经的“地沟油”事件。两者在产生机理和利益链条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餐饮单位违规处理厨余垃圾,都是通过非法渠道收集加工,最终都是流向餐桌危害公众健康。“地沟油”问题经过多年整治虽有所好转,但未能根本杜绝,这说明此类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值得深思的是,这两类食品安全事件中都存在着餐饮单位不按规章制度处理厨余垃圾的现象。这提示我们,食品安全治理必须抓住源头,压实餐饮企业的主体责任。

实现食品安全与环境保护的目标,执法部门必须要跳出“择弱执法”的惯性思维,将监管重心前移、向上追溯。首先,要严格落实餐饮单位厨余垃圾台账管理制度,确保产生、交付、处理全程可追溯。其次,应加强对餐饮企业违规交付厨余垃圾行为的查处与惩戒,真正压实其主体责任。最后,还需建立群众举报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的多方共治机制,推动形成“源头管控-规范收运-合法处置”的闭环管理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公正执法则是其灵魂。一起“女子拉泔水被处罚”的事件,既反映出了当前厨余垃圾治理中的系统漏洞,也考验着执法机关的责任与智慧。唯有做到权责对等、追本溯源,才能真正实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陈得之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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