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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足额发薪应是义务,不应是“惊喜”
2025-08-31 20:59:04 字号:

按时足额发薪应是义务,不应是“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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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芳坤(湖南工业大学)

近日,浙江金华。两名大学生在义乌做暑假工,64天挣16000,工作结束当天,老板当场发工资。每人64天工资1.5万元,还有1000元高温补贴。老板说:“暑假工一分都不能欠,一定要人走账清。”(8月31日 大象新闻)

#大学生暑假工挣16000老板当场发工资#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在网络上对老板的一片赞扬声中,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本应是用人单位义务,为何却能成为新闻?

现实中,大学生暑假工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如贵州贵阳两名暑假工工作18天,老板不但不结工资,还要求他们“倒贴”900元押金。相比之下,金华的这位老板当场结清工资的行为成为了一股“清流”。当违约成为常态,守约反而显得异常珍贵;当拖欠工资屡见不鲜,按时支付便成为了“美谈”。

大学生兼职市场存在明显的权益保障困境。暑假工一般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若无劳务合同,难以证明暑期工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劳动监察部门有可能基于暑期工和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考虑而不予处理,法院起诉也面临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的经济压力。高昂的维权成本,让很多人不得已选择放弃维权。

“好老板”的个体道德值得称赞,但依靠个体道德的保障是不可靠的。首先企业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加强用工合规管理,按照规定定期发放劳动报酬,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克扣。人社局等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对于恶意克扣、拖欠暑期工薪酬的行为严厉惩处。暑期工应提升维权意识,从正规渠道求职,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当合法权益受损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某天,暑假工足额拿到工资不再被报道,企业按时发薪不再被夸赞,才真正意味着劳动法律义务落到了实处。毕竟,法律规定的底线,从来不该是需要欢呼的“惊喜”。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来源:红网

作者:全芳坤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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