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芳坤(湖南工业大学)
9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做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据《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2023年12月,34岁的邓建国通过网络发布视频,质疑正在读小学的儿子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同年12月13日,他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约630天后,邓建国拿到了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9月6日 《中国新闻周刊》)
此案看似是个案,却暴露出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将“寻衅滋事”作为武器,用以对付公民正当的监督行为。当家长对校服质量提出合理质疑时,本应通过质量检测、消费维权等渠道解决的问题,却被轻易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反映出公权力边界的模糊与执法的随意性。
值得注意的是,邓建国质疑的校服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校服标签标注的成分(100%聚酯纤维)与实际检测结果(聚酯纤维94.9%、氨纶5.1%)不符,且夏季校服棉含量(31.8%)低于国家标准(≥35%)。这证明其监督并非“无事生非”,而是基于事实的合理关切。校服采购涉及教育经费支出和学生健康安全,理当接受公众监督。将正当监督视为“寻衅滋事”,无异于对公民监督权的变相压制。
警方最终撤销处罚的决定值得肯定,但更应反思的是:为何要等到法院多次审理、媒体持续关注后,才愿意纠正错误?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更加畅通的自我纠错机制,而不是让公民为维权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和心理代价。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兜底项缩限为“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体现了立法者对权力滥用的警惕。但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还需执法者真正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克服动辄用权的“权力惯性”,正确看待公民的合法监督。
撤销一纸处罚决定容易,难的是从思想深处撤销那种认为“权力可以任性”的惯性思维。执法者应树立正确的观念:公权力不是打压监督的工具,而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后盾。只有让每一个公民都敢于正确行使监督权,我们才能构建更加透明、公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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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全芳坤
编辑:刘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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