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璐豪 (郑州大学)
“没钱开工资使用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1月4日,吉林长春一名网友发视频吐槽,称自己辛苦工作3个月,结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1月6日 光明网)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理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依规经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然而该企业不仅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还为了自身利益,将风险转嫁给员工,用消费券来抵工资,这种行为不仅不合理,更是违法。
消费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使用价值,但其局限性显而易见:只能在指定的商场使用,不能用于支付水电费、房贷等生活必需开支;使用时还存在诸多限制,如部分商家不接受、不找零等。这使得消费者在实际使用中面临着诸多不便,甚至连最基本生活需求都得不到保障,从而陷入经济困境。该企业的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而且该企业擅自发放消费券的对商场内其他商家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虽然消费券可以在商场内部分商家使用,但因为两个商场都是同一个老板,其他商家在面对这种强制性的消费行为时也只能是“敢怒不敢言”,这无疑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该企业以“没钱开工资”为由,用消费券来抵工资,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与践踏。年终将近,本该在辛勤劳动一年后尽情放松,但该企业的员工却并不能安心享受假期。不仅公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劳动法精神的严重违背,折射出该企业在利益面前的短视与自私,甚至不惜触碰法律红线。
每一个劳动者都应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清晰的认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是其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这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
当前,我国有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的约束。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劳动监察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也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普及,提高其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使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商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与员工、消费者及其他商家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豪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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