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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文化创新在“盗摄”中“失血”
2025-03-03 17:31:42 字号:

莫让文化创新在“盗摄”中“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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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兰(西南大学)

今年1月以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7次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截至2月20日,专项行动查办涉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案件22起,抓获偷拍盗录、违法传播人员40余人,推动相关网络平台删除涉春节档电影侵权链接229.57万条、封禁限播反复侵权账户4116个,严厉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为正版院线电影保驾护航。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件。(3月2日 中国新闻网)

当技术赋予每个人“复制世界”的能力时,我们该如何守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与文化产业的未来?技术赋权下的“野蛮生长”,盗版产业链何以屡禁不止?

此次专项行动披露的一些案例,揭示了一条完整的盗版产业链:前端“枪手”利用微型设备盗录,中端技术团伙搭建网站、App分销,末端网店通过U盘、社交平台扩散。相较于传统盗版,数字技术让侵权行为呈现“去中心化”特征——一部手机即可完成摄录,一个网盘链接便能实现全球传播。技术便利性叠加利益驱动,使得盗版成本趋近于零,而执法成本却几何级攀升。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公众对“盗摄”的认知仍停留在道德层面。例如,据报道山西临汾古县一招待所在用户外显示屏播放盗摄的电影《哪吒2》,该招待所经营者回应称,播放的片段为此前其在影院拍摄的,本意是为了宣传电影,未意识到盗摄行为涉及侵犯版权。社交平台上,“屏摄打卡”甚至成为一些观众观影仪式感的体现。这种无意识背后,是知识产权教育长期缺位导致的“认知割裂”:人们享受技术带来的信息自由,却未意识到自由边界正在侵蚀文化创新的土壤。

虽然《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等明确禁止影院盗录行为,但仍存在三方面短板:其一,行为定性模糊。例如 如“合理使用”与“商业侵权”的界限不清,网友拍摄电影画面发朋友圈是否违法仍存争议。其二,跨国追责困难。以本次查处的北京顺义某外籍人员盗录传播院线电影案为例,该案件牵涉境外团伙,因涉及跨国协作,查处难度较大。其三,违法成本偏低。多数案件仅处以行政处罚,相较于违法所得的利润,法律威慑力不足。

版权保护的本质,是对人类创造力最基本的尊重。当《哪吒2》导演团队耗时五年打磨两个多小时的光影艺术时,盗版者仅用几分钟的偷拍便将其拆解为流量碎片——这不仅是对创作者的经济掠夺,更是对文化尊严的践踏。

文化的生命力在于流动,但流动不应伴随着失血。我们亟须在技术便利与版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不能因噎废食地封锁技术,也不能放任“盗版自由”侵蚀创新根基。当法律、技术与价值观形成合力,中国文化产业的“魔丸”方能真正蜕变为“灵珠”。

来源:红网

作者:李心兰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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