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高
来自山东农村的李东(化名)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北京某大型合资企业。一年后,李东被公司调到市场部工作。来到新的部门,李东更加努力工作,但公司却以李东在“员工末位淘汰制方案”中排在考评末位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李东觉得权益受到侵害,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希望工会能够帮他讨回公道。在调解中心调解员张慧丽的帮助下,李东获得了4.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加班工资。(3月7日《工人日报》)
末位淘汰制最初引入企业管理,意在借助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整体工作效率。然而在现实中,这一良好初衷常被扭曲。李东的遭遇便是典型案例。他在新岗位上全力以赴,却因市场部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仍被评为末位。公司据此将其解雇,全然无视他在工作中的付出与贡献。这种简单化、机械化的“末位即淘汰”思维,对员工极不公平,同时也可能掩盖企业管理中诸如考核标准科学性、工作分配合理性等深层次问题。
从法律视角审视,末位淘汰制并不天然等同于合法的解雇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李东的案例里,公司既未提供培训机会,也未进行岗位调整,直接以“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法律依据。此类借“末位淘汰”之名、行“违法解雇”之实的行径,既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也暴露出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
滥用末位淘汰制的潜在危害不容小觑。首先,该制度易引发员工间的恶性竞争,破坏团队合作氛围。当员工为保住工作不择手段时,企业的整体凝聚力与协作效能必将大打折扣。其次,频繁的人员更替会大幅增加企业的招聘与培训成本,对企业的稳定性与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最后,末位淘汰制还可能激起员工的不满与抵触情绪,降低整体工作满意度,进而削弱企业的生产效率与创新活力。长此以往,企业可能陷入“淘汰—招聘—再淘汰”的恶性循环,最终得不偿失。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出发点是积极的,但在实际运用中需慎之又慎。企业务必确保考核标准公平、透明,杜绝将末位淘汰制异化为侵权工具。同时,企业应强化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在处理员工解雇事宜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互利共赢。一言蔽之,末位淘汰制不应沦为企业的“侵权利器”,而应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切实发挥激励功效,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王志高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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