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芸(云南财经大学)
4月19日,一名云南网友反映昭通市昭阳区省耕山水公园有人投毒,导致多只宠物狗中毒。4月20日,记者从辖区警方处证实,已有部分宠物狗死亡,警方已介入调查。(4月22日 央广网)
在该事件中,部分网友将责任归咎于宠物狗未戴嘴套、拴狗绳,这种“受害者有罪论”的思维模式,不仅无法推动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掩盖事件的本质,模糊公众对毒害行为的认知,阻碍正义的伸张。这种思维模式的危害不容小觑,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受害者有罪论”是一种错误且有害的观点,它将受害者遭受的伤害归咎于受害者自身,从而忽视了真正的施害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此次事件中,部分人试图通过指责宠物主人没有给狗戴嘴套,来为投毒者的恶劣行径寻找借口。这种思维看似是在强调文明养狗的重要性,实则是在混淆视听,试图掩盖投毒行为的违法性和残忍性,将公众的注意力从真正的犯罪行为上转移开。
诚然,文明养狗是每个宠物主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无论宠物狗是否戴嘴套,投毒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将责任归咎于宠物狗未戴嘴套,实际上是在为投毒者的行为开脱责任,这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其次,这种逻辑谬误阻碍了正义的伸张。当公众的注意力被转移到宠物狗是否戴嘴套、拴狗绳这一细节上时,真正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忽视,投毒者可能会因此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不仅对宠物主人和宠物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也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除此之外,文明养狗措施的推行并不能完全杜绝恶意投毒行为的发生。恶意投毒者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极端的报复心理,他们往往不会因为宠物狗戴了嘴套就放弃投毒行为。因此,将责任归咎于宠物狗未戴嘴套,是一种片面且不合理的观点。
当前舆论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公共空间中人与宠物的活动边界,以及协调养宠群体与非养宠群体的权益诉求。解决之道或许在于创造“第三空间”。
我国在宠物保护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宠物的法律地位,加大对恶意伤害动物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法律也应充分考虑宠物主人的权益,避免因过度限制而引发新的矛盾。
面对此类事件,公众应当保持理性和清醒的头脑,不被“道德等价论”的偏见所误导。我们应当明确,恶意投毒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宠物狗是否戴嘴套,都不应成为投毒的理由。公众应当关注事件的本质,支持警方的调查工作,呼吁对投毒者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来源:红网
作者:魏芸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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