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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立案 别让兰州市民无处说理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温江桦 编辑:艾伦 2014-04-16 15: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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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仍在发酵,5名兰州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厂没有保证水质,让几百万市民喝下有毒自来水。4月14日,兰州市中院立案庭表示,拒绝接受起诉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公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酵至此,已然进行到了追责、问责的地步。如何追责、问责,最理想的途径是,摈弃单一的自上而下地追责,补上民众的权益觉醒。民众权益觉醒的最好办法,便是将此重大事件,通过诉讼,纳入法治解决的轨道,在法律框架内取得共识。但是,兰州市民的法治努力,刚一露头,便被扼杀。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是公益诉讼,即兰州市中院将5名兰州市民的诉讼,认定为公益诉讼。法院此举,不禁令人哑然,5名兰州市民起诉,有两层含义在内:其一,自身权益已经受到侵害,这可以算作侵权诉讼;其二,可间接为几百万兰州市民讨回公道,也可视为公益诉讼。但是,仅仅以公益诉讼法条驳回,而无视5名兰州市民个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显然,兰州中院到底站在了哪一方?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极大的讽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响应民众吁求,规定了公益诉讼,本意是为了扩大诉讼范围,提升损害者的应诉成本,用诉讼来促进公益。但是,到了兰州市中院这里,却成了某种意义上的挡箭牌。固然,这里面有兰州市中院的故意推诿,更多的是,目前公益诉讼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已经昭然若揭。
  
  可以作个假设,假如5名兰州市民“痛定思痛”,决定找到有关组织来启动公益诉讼。但是,一个困境便随之即来,适格的“有关组织”到底在哪里?自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以来,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有起诉资格,一直并未明确,相关的司法解释缺位。也因此,从实践来看,法院便可以找各种理由称,“有关组织”资格不够,立案之时同样能遭遇阻碍。况且,此种事例也屡见不鲜。
  
  再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机关自不必说,“有关组织”也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让其动真格,直接和水厂较真、间接向政府叫板,恐怕难以成行。那么,有人高喊:消协在哪里?喊你出来公益诉讼,便显得过于乐观。虽然新消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就兰州市中院“钻法律空子”的本事来看,就消协受制于政府的事实来看,难。
  
  不过,如果兰州市民再次“痛定思痛”,修改了诉讼理由,以侵权之诉堵死兰州市中院“公益诉讼”的借口,兰州市中院是不是还要推诿呢?
  
  文/温江桦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温江桦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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