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企业)可根据乙方(员工)表现进行岗位调整,试岗期限为5天。试岗合格者从正式上岗后起计发工资。未达成用工协议者不付劳动报酬。”近日,向记者展示与沈阳市某食品加工企业签订的无薪试岗协议书时,周恬称其为“免费劳动同意书”。(6月1日 《工人日报》)
试用期,原本是劳动关系中较为特殊的一段时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而有些企业为了规避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说白了就是“空手套白狼”。
疫情当下,就业难已成为全国诸多行业的普遍现象。个别企业趁机打起了歪主意,通过无薪试岗,获取免费劳动力,试了一批裁一批,循环往复,无本万利。譬如,今年2月份,小周通过了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视频面试,找到了人生的第一份工作。两天后,却被告知先要无薪试岗,试用期5天;除早午餐外,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当天,和她同来的还有10人。结果5天后,企业以“晕流水线”为由未录用她,而且,同来的10个人也都没留下。
实际上,零用工成本的无薪试岗,与现行法律严重相悖。2005年,人社部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这意味着,一旦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便工作一天,企业也理应支付相应报酬。
在企业主眼里,无薪试岗员工似乎是零成本用工,为企业节省了“三五斗”,其实加大了用工隐性风险。由于招聘这类企业员工时,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五险一金。尤其是无薪试岗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等意外时,往往会求助无门,无法得到预期赔偿,这不仅造成了这类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也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维护无薪试岗员工的合法权益,让无薪试岗员工,不再是任企业宰割的职场“羔羊”,不仅要从源头上治理,完善既有法律法规,架构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更要严查每一起违规违法案件,形成高压态势,从而有效保障无薪试岗员工的切身利益。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陈乘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