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莅玥(郑州大学)
近日,北京一餐饮公司的招聘广告宣称“优先招聘新冠康复者”,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据《南方都市报》记者核实,该店工作人员称此招聘广告属实,可以根据核酸检测结果来应聘。(12月18日 《南方都市报》)
自“新十条”实施以来,在各地响应政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之后,多地出现了大量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此前有专家称,感染新冠康复者在短时间内再次感染的可能性较小,受此影响,在近日的招聘广告中,有部分全职、日结等工作招聘纷纷将“阳过的优先考虑”写入招聘条件。早在12月13日就有某快递公司网点将“要求阳的或已经阳过的,阴的不要联系,耽误干活”类似话语发布在朋友圈;北京一餐饮公司日前也发布招聘广告称“欢迎奥密克戎感染康复者应聘”的广告……消息一经发出,网友们纷纷对此类招聘广告中包含的“阴性歧视”表示反感。
时间倒回今年7月份,彼时,人们还在对用人单位的“阳性歧视”进行口诛笔伐,《我躲在虹桥的卫生间,不知道去哪》的主人公因新冠康复者身份在求职中屡次遭拒,无奈只能住在上海虹桥火车站。而如今,在“阳性狂欢”之下,用人单位却公然要求“阳过优先”,蕴含着满满的“阴性歧视”。之前进行“阳性歧视”,是怕康复者再次复阳感染公司其他员工;现在要求“阳过优先”,则是担心阴性工作人员一旦感染耽误工期。无论哪种歧视,用人单位皆是以自身效益为先,这种只考虑一己私利的自私行径,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法律的无知,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触及了法律的底线,同时也带坏了社会风气。
此前,根据新冠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过相关通知,表明“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而针对近期出现的“阳性优先”的招聘广告,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阳认为,这些信息也同样涉嫌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本质上就是制定影响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差异化条件,而“阳过的员工”的条件设定对于“未阳过的员工”就是不平等的条件。
在后疫情时代,我们面对的不仅仅是新冠病毒,更要面对因为新冠病毒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必须要明确的是,在此前,“阳过”不是错误,在当下,“没阳”更不是错误。无论是“阳过不要”还是“阳过优先”,其本质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会降低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各方应当积极行动,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不能等到歧视大行其道。试想,一家用人单位如此,免不了引来效仿之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岂能被随意侵犯,法律的尊严岂能被随意践踏。
此外,针对就业歧视行为,我们应当通过拨打举报电话、网上留言等意见投诉渠道进行反馈,促使相关规定的完善,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有“阳性歧视”之鉴,我们必不能再转过身来歧视未感染者,让同样的错误再犯一次。摒弃歧视和偏见,才能共同引领社会向善向美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刘莅玥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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