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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网络募捐不应资助恶行
2023-01-05 11:16:17 字号:

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网络募捐不应资助恶行

□吴睿鸫

1月4日消息,刘鑫(现用名刘暖曦)微博账号个人页面显示,“因违反社区公约,该用户处于永久禁言状态。”(1月4日 极目新闻)

新年初始,一起延续很长时间的网络热门“连续剧”,再次引爆舆论。1月2日“刘鑫江歌案”的当事人之一刘鑫,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后,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文章,希望得到网民的捐款来支付法院判决的近70万元赔款。称“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谢你们,我会一笔笔记下,大恩大德,希望有机会报答”。

这些起案件,从江歌的母亲起诉肇始,历时两载多,法律终于还原的事实真相,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法院认定,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显然,法院的最后一锤定音,不仅消除了双方争议,也间接证实了刘鑫固然不是直接杀死江歌的“凶手”,却因其自私、无情的行为,最终导致江歌遭遇横祸。刘鑫作为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人,应当主动认罪,第一时间应当进行深刻反省,并积极履行赔偿法律义务。然而,刘鑫在网上自顾自怜,向网友伸手要钱,打破人们的朴素认知,无情肢解了法律判决的重要引导意义。

坦白地讲,刘鑫这一行为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募捐,为本人公开向社会求助,在法律称为是个人求助,而网友在其社交账号进行打赏,也不是一种捐助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赠与。刘鑫在网络上公开表示所得款项日后会全部归还,这在法律上可认定为借款。也因此,很难认定刘鑫这一行为违法。

但是,刘鑫的文章发布后,截至1月3日晚,一天多时间就获得了722多人次打赏,虽然该行为被平台及时中止,但最后的捐款数额也达到了2.56万元。这样的行为,无论是刘鑫“要钱方”,还是网友“募捐”,既挑战了道德底线,也违反了《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一般性规定。尤为是,刘鑫在这波操作中,若存在隐瞒和扭曲事实,有意误导公众,博得网友的同情与善心,那么,其行为将涉嫌诈骗,可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个普通人若遇到天灾人祸,或患上重病等,生活异常困难,经济上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形下,大家进行募捐,表示同情和怜悯,无可厚非。但是,刘鑫作为被法律的严惩者,案件的过错方,若再发起网络募捐,成为募捐的对象,这显然是对恶行导致的法律责任进行募捐,相当于在资助恶行,与募捐本意严重背离。

来源: 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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