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相关规定,22点至次日6点工地不得施工,就应当严格执行规定。施工单位无权违反规定,监管者也无权法外开恩。一旦监管者凌驾于“规定”之上,拥有自由裁量权,那么“规定”的权威性,必然会被点点侵蚀蛀空,最后走向随心所欲的“人治”局面,离开“法治”越来越远。“市重点项目”就能违反规定、逍遥法外了吗?坊间有句老话,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其实这就是活脱脱的“人治”观念。可见,从观念、意识到制度等各个层面,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完美转身,多么艰难。
当然,有关监管部门或许会说,“规定”本身也可以为“市重点项目”保驾护航。譬如规定,凡是“市重点项目”,22点至次日6点工地都可以施工。然而,对于这样的“规定”,人民就有权利质疑,通过人大机关进行质询,对照上位法进行审查。任何“规定”,都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休息权,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规定”,都不得侵犯人民的休息权。22点至次日6点,是老百姓的习惯休息时间,任何“规定”都得尊重这个习惯。所以,“市重点项目”,也不是夜间扰民的“特赦令”。
不妨再来看看,所谓“市重点项目”究竟是什么样的“尚方宝剑”。原来所谓福州市重点工程,就是因为“要安置回迁户,工期比较紧张”。这就有点荒唐可笑了,因为全国所有城市的建设项目中,都有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都牵涉到“安置回迁户”且“工期紧张”,那么全国所有的城市建设都可以有“彻夜施工”的工地,这样的“重点工程”,显然是经不起推敲和实证的。只要给回迁户足够的安置费,工期不必紧张到彻夜无眠。何况,紧急赶工期的工程,质量也难保证。所以“市重点项目”是借口,实质是想减少回迁户的安置成本,而且有加班加点疲劳战、罔顾施工质量之嫌。
回迁是民生,休息权也是民生,无须以牺牲此民生来迁就彼民生。节约回迁户安置成本无可非议,但不能以牺牲工地周围居民的休息权利为代价。政府想省钱,建设单位想省钱,施工单位想省钱,都很正常,但是借口“市重点项目”违反规定彻夜施工,就很不正常。任何人都没有权力,要工地周围那么多居民,为了另一个群体或单位的利益,而让渡休息权利。如果是特殊的战争时期,或突发灾难期间,需要抢险救灾而连夜操作,牺牲部分居民的休息权,那是可以说得过去的,合情合理也合法的。除此以外,都是值得商榷的。
文/柏文学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编辑:夏熊飞 实习生 肖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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