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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透支变1万,真不能怪银行

来源:红网 作者:吴志鹏 编辑:夏熊飞 2015-07-18 0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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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常州上过大学的虞先生,上学时用信用卡透支了6毛钱,6年后所产生的滞纳金、利息、年费等费用,合计9267.2元。更为糟糕的是,他还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买房大计都耽搁了下来。(7月17日《扬子晚报》)
  
  只欠了银行6毛钱,6年后却要偿还近万元,此事听起来非常冤枉,但是银行方面都是根据章程办事,计算上也没有任何问题。
  
  所谓“滞纳金”,是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银行计算滞纳金,有一整套严格的计算方式。虞先生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各种费用都是按照规定严格计算得来。
  
  虞先生认为,当初信用卡是在学校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都不是他本人签名,而且银行也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然而,虞先生的解释恐怕说不通。
  
  第一,即便信用卡是学校统一办理,信用卡的实际使用者及受益人却还是虞先生本人,信用卡的欠费也的确存在,银行按照章程收取滞纳金、利息、年费等费用实在无可厚非。第二,虞先生去了外地工作,手机号码更换没有通知银行,收不到账单,不能责怪银行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其实,这样的事足以避免。如果虞先生在毕业前及时还上信用卡欠款,或者将自己更改的手机号码告知银行,六年前的6毛钱,就不会变成今天的万元“大雪球”。
  
  由此可见,造成此类事件,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意识缺失,才是最终要的一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信用已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信用记录成为人品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应用越来越广泛,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
  
  另外,法律意识单薄,也是事件的成因之一。一张小小的信用卡,是持卡人与银行建立的信用合同关系,持卡人透支逾期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起事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的同时,要按时归还信用卡透支额度,一旦逾期,利息、罚息还算小事,莫要等产生信用污点或者触犯法律,再追悔莫及。
  
  文/吴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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