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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启特赦的多重价值

来源:红网 作者:雷钟哲 编辑:夏熊飞 2015-08-26 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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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上一次特赦是在1975年。时隔40年后,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国拟再一次实行特赦,这具有显而易见的多重价值——
  
  其一,抗战胜利70周年,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节点。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没有什么比“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来得重要。铭记历史,就是要铭记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铭记处于东方战场的中国,四万万中华儿女浴血抗争日寇侵略,付出3500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亿美元,最终赶走侵略者的历史。这其中,既有中国共产党中流砥柱的功勋,也有国共合作全民抗战的贡献。此时,国家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赦,正是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铭记。
  
  其二,此次特赦将“一老一少”作为对象,即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而将虽然年少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排除在外,正是对宽严相济原则的践行,正是遵循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
  
  其三,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被写进我国的宪法。它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可见这次特赦,既符合宪法规定,又具有历史与现实的意义。它是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的体现,有助塑造国家文明法治形象,有利弘扬依法治国理念。同时,也体现了慎刑恤囚、矜老恤幼的传统。
  
  其四,特赦是宽恕精神的张扬。中国历史上有“七擒七纵”的实例,有“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主张。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德斯蒙德·图图曾经说过,“我们必须区分行为和罪犯,罪孽与罪人:痛恨和谴责的是罪孽,而对罪人则要满怀热诚。如果罪犯被当作无可救药的魔鬼,那么我们就谈不上什么追究责任了,因为他们被宣布为不能对其行为负责的非正常人。更重要的是,这意味我们放弃了他们改过自新的希望。”被南非当局关押27年之久的黑人领袖曼德拉,在重获自由时说,“当我走出囚室迈向通往自由的大门时,我已经清楚,自己若不能把痛苦与怨恨留在身后,那么其实我仍在狱中。”是他用宽容和理智,化解了黑人与白人之间三百年之久的仇恨,并使南非实现跨越走向繁荣,可见宽恕具有特殊的力量。
  
  如是说来,我们确实需要以特赦的情怀与实操,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
  
  文/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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