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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玩具枪,算不算犯法?

来源:红网 作者:王彬 编辑:林旻煜 2017-01-04 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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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河南新县法院分别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1月3日 澎湃新闻网 )

  法院网上拍卖玩具枪属于司法拍卖,而玩具枪的来源基本是司法强制罚没,如违法所得,法院没收来的;非法所得,如抢劫到的,法院办案后没收的。相比而言,法院没收违法所得的可能性较大。也就是说,这种玩具枪很可能是违法的,而法院又拍卖这种违法的东西,那法院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从规定和法律上来具体分析,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而这种BB弹玩具枪,基本都超过了这一标准,基本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设计原理,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也就是说,拥有这种玩具枪就意味着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这些规定和法律条文,就是法院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这些玩具枪的现实依据,这一点恐怕法院自身再清楚不过。可法院却解释,对于这些玩具枪只进行了价格鉴定,没有进行“枪口比动能”鉴定,从这些玩具枪的来源来看,法院恐怕有自相矛盾之嫌。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拍卖的玩具枪不是没收违法所得,那作为法院,其自身难道会不清楚这些玩具枪在目前法律上的真正意义?也就是说,如果真的知道,那法院的自身问题可比自相矛盾严重多了。

  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人因为贩卖或者持有BB弹玩具枪被判刑。就在前几日,天津一位老太就因为自己的射击摊上有这类玩具枪,就被天津河北区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老太以及很多看了此新闻的人都觉得冤枉,但法律却是铁板钉钉,这里分歧的根源就是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并予以刑事指控。

  可是在法院拍卖玩具枪事件中,这种分歧似乎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法院觉得这些枪就是小孩子的塑料玩具枪。也就是说,可能存在这样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初通过违法收缴的时候按照真正枪支判决处理,可轮到法院自身拍卖,获取利益时,其又回到了玩具枪的“本来面目”。

  另一种是,即使这些枪不是违法收缴而来,那鉴定其“枪口比动能”也是法院职责所在,如果合规,当然可以卖,但是像法院这样没有鉴定就直接拍卖,恐怕不仅是不妥当那么简单。这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都表明,法院成了最权威的决定者,其主观判断为大,甚至可以反反复复,这又将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条文置于何地?

  如果那些已经判刑的贩卖或持有玩具枪的人继续保持原判决,也继续遵守标准有漏洞的规定。那依据现在的规定和法律来看,法院作为法律权威的维护者,单方面拍卖这种玩具枪,主动地将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真正枪支”,流向市场,流向社会,这难道不是知法犯法?而且,不去鉴定就拍卖那些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不仅是无视相关规定和法律,更是违背了相关规定和法律。按理也应该进行具体的调查,依法问责,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否则,又把那些因为玩具枪而在牢狱里度日的人们放在何处?又将相关法律的权威放在何处呢?

  文/王彬

来源:红网

作者:王彬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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