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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开发票,别拿纳税人识别号忽悠消费者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夏熊飞 2017-07-14 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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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公布,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我注意到,公告施行前后,少数商家拿“纳税人识别号”忽悠说事,动辄对个人或非企业单位也拒开发票。日前,我在采购公物时就遇到过一起。当事收银员振振有词:税收管理新规定,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开票。当我向他们亮明税务人员身份,且从手机百度里搜出公告全文,向他们宣传讲解政府机构可以不用提供时,对方才佯装“未吃透公告精神”,乖乖为我开了发票。

  事实上,《公告》明确规定:所称“企业”,不包括个人、政府机构等非企业单位。因此,个人及非企业单位消费者索取发票时,若商家以填写为由要求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消费者当即可以坚决拒绝,商家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开发票。更何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而且,按照发票管理法规规定,如果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或只给收据,消费者可以持有效证据向税务机关投诉。如商家出现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昭示我们,依法开受发票,除了仰仗商家依法诚信经营;消费者维权意识也不可或缺,消费时应主动索取发票。令人尴尬的是,多年来,不少消费者发票意识淡薄,“不报销不要票”陈腐落后观念挥之不去。早前,中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负责人就说过,拒开发票实际上是不良商家一种逃税漏税行为,同时也使消费者因没有凭证而难以维权。他表示,按道理讲,上街买棵白菜都可以索要发票,现在很多商家不愿开发票都是被我们(消费者)惯出来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对商家而言,主动填写发票不但彰显商家依法诚信,也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出保证。如果商家对自己所售商品连发票都不敢开或不愿开,其实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对消费者而言,依法主动索取发票,不仅可以强化“我是纳税人”的光荣感,而且可以维护和捍卫国家税基不被侵蚀。

  抵制拿“纳税人识别号”忽悠消费者等拒开发票违法行为,既要靠税务机关、消协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宣传,保促使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守法知权,同时加大违法惩戒和曝光力度,让无良违法商家“偷鸡不着蚀把米”,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更要靠广大消费者公民意识发育演进和“我是纳税人”权益觉醒。

  文/陈庆贵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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