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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还需下深水

来源:红网 作者:宋明月 编辑:夏熊飞 2017-09-16 0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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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最高检宣布选择北京、福建、云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期限两年。今年7月,试点工作宣告“交卷”。云南检察机关试水公益诉讼期间,无论是检察建议环节,还是最终走上法庭成为被告,行政机关都占了绝对多数。此现象折射出当前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9月14日 半月谈网)

  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判决到现在,两年的试点工作,行政公益诉讼在13个试点地区纷纷上演,从实际效果看,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不难看出其“艰辛”的一面。相关部门对抗情绪比较严重,阻碍调查取证的行为时有发生等等现实困扰仍然突出。然而,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情绪和行为,才能证明推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行政公益诉讼还要继续下深水。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从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新型诉讼形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从试点工作来看,目前,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公共环境方面的诉讼,此件占到了大多数,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教育环境等等;二是有关公共资源方面的诉讼,这类案件主要是各地在发展过程中,采取的掠夺性开发、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的破坏等等;三是有关公共设施、公共财产方面的诉讼,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中对历史文物的破坏等等。上述这些行政行为发生后,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往往只是简单处理,或者是不了了之,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被动局面,更不会因为行政行为不当甚至违法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行政公益诉讼意义就在于能够及时并有效纠正行政不当和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地方上的不正之风,端正地方上的政绩观。比如,唯GDP而忽视对环境保护的问题;比如,因政绩压力,而导致的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再比如,地方懒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将进入总结阶段,下一步,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找准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推开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固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大量工作需要研究,比如,需要建立并完善一系列配套的程序和相关制度,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内外协调机制需要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需要进一步的规范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做实、做深、做细,从而避免行政公益诉讼因为配套制度跟不上而“捉襟见肘、寸步难行”。

  行政公益诉讼初试水,就已经激荡起了“波浪”,行政机关虽然频频成为被告,但只要用好行政公益诉讼这把“法治利剑”,必将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文/宋明月

来源:红网

作者:宋明月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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