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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亟需进入“纠偏”模式

来源:红网 作者:盘和林 编辑:夏熊飞 2017-09-26 0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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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兰州市政府在网站上公布了修改后的《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放宽了网约车准入标准,旧细则要求车价为14万元以上,而新细则要求为主流出租车价格1.5倍。泉州市交通委也于9月18日公布了《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在泉州市网约车准入车型等方面,降低了要求。

  兰州市网约车细则正式公布5个多月,泉州市的网约车细则实施不到1年,相继作出调整,这是不多见的。但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而言,自我纠错机制也是现代公共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也赢得了公众的普遍赞誉,其直面现实的勇气是值得称赞的。事实上,国内近百个地方城市相继都出台了类似细则,也亟待调整和修改。因此,期待更多城市的网约车管理进入“纠偏”模式,以利于市民绿色出行。

  网约车市场的健康运行必然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管理,这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与义务。遗憾的是,地方城市对网约车的管理事与愿违,笔者粗略估算,全国有近百个地方城市出台了网约车有关管理实施细则,但绝大部分城市的细则几乎都遭到公众的广泛诟病。在实际中,还出现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两难局面,很多正式实施网约车管理的城市却出现了网约车及网约车司机大量减少,无法满足市民出行的情况。

  公众对各地方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管理进行吐槽,并非空穴来风或是过于矫情,网约车管理细则实施后出现的种种问题,并不是说网约车不该由政府进行规制,而是管理细则本身出现了“偏差”。

  据媒体报道,到今年6月份为止,至少有91个城市出台了网约车实施细则,但是没有看到一家行政机关主动说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而根据2016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为防止行政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意见》用列举的方式亮出了18项审查标准,被称为“18不准”,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意见》要求:“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及部门出台类似于网约车细则这样的公共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法定程序。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选取77个地级以上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细则进行了分析,发现普遍存在违背“18不准”的条文。少则,违背一两条;多则,全部违背。换句话来说,至少有7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网约车细则是在闯政策的红灯。

  例如,地方实施细则中对车籍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限制了外地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影响商品自由流动,形成了地区封锁;对轴距、排量、长宽高和车龄以及网约车价格进行限定,实质上是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对汽车厂商也是一种歧视。

  由于公平审查等立法程序上的“偏差”,导致各地方城市网约车管理细则也出现了较大的“偏差”,这也是社会诟病网约车管理细则的最根本性原因。对比泉州、兰州市调整和修改的网约车细则内容之后,我们发现所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是对上述违反公平审查的内容进行了“纠偏”。

  例如泉州、兰州的旧细则均对网约车辆要求极为严格,价格基本上在15万或以上,而此次降低到10万元左右。兰州市政府法制办一名负责人更是直接坦诚了网约车修改源于“纠偏”:“国家发改委对兰州市之前的网约车细则进行了批评和纠正,我们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

  一般认为,公共政策过程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 政策终结(修改)、政策监督五个方面。也就是说,公共政策的“纠偏”是本身的需要。古罗马著名政治家西塞罗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错,但只有愚者才会执迷不悟。政府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无疑是一种政治美德,这远比不犯错误更弥足珍贵。

  应该说,在网约车管理细则“纠偏”这一问题上,兰州、泉州已经为其他类似城市带了一个好头,希望更多的城市有“纠偏”的勇气,这不仅是网约车及其司机、行业之福,更是民众便利出行之福。

  文/盘和林

来源:红网

作者:盘和林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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