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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政府老赖不该有“难言之隐”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夏熊飞 2018-04-04 0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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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6月28日,经武汉市黄陂区政府授权,武汉市黄陂滠口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和武汉市黄陂第六建筑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协议出让400亩居住用地。但直到到2010年,黄陂区政府只为企业办理了200多亩的土地和规划手续。双方出现供地纠纷,按照协议约定,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2015年12月,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黄陂区必须完整履行协议。但黄陂区政府以种种理由,一直拒绝执行。(4月3日 央广网)

  武汉市中级法院先后三次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其中有两次明确将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惩戒。连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督办过两次,结果黄陂区政府仍然无动于衷。武汉中院执行处承办法官许东对记者说,依法可以对行政主官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更严厉的措施,但法院也有难言之隐,最终的强制措施——拘留和罚款,确实没有用,“不可能真的把区政府负责人抓起来”。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纠纷案件,之所以遭遇执行难,无非是这老赖是一级区政府。随着国家征信系统越来越完善,法院执行力度日渐加大,一般的执行人一旦上失信人“黑名单”,除了工作、经营、生活处处受限外,还面临被拘留的法律风险。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失信老赖被拘留的不在少数,失信企业法人代表被拘留的新闻也不时见诸媒体。但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至今还没有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而被拘留过。

  这或许就是许东法官说有“难言之隐”的背景。涉及行政机关的被执行案件,多是陈年旧案,涉案时任当事人可能早已调离或高升,要新官对旧账引发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好像于情不合,于心不忍。问题在于,依据现有法律,不管哪一级官员,在其位就必须谋其政,谋其政就必须担其责,担其责就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这是其职责所在,也是维护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的需要。

  遗憾的是,由于从来没有一位政府老赖的行政主官被刑拘过,使相关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成了“沉睡条款”。也正因为如此,部分法院对政府老赖束手无策,致使一些原本普通的案件无法执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民、企业和各级政府,在民事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依法履行生效裁决,均是基本义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治理老赖,也必须一视同仁,不该有什么“难言之隐”。对付政府老赖,很有必要唤醒“沉睡法条”,动真格拘留一位行政机关主官。案件执行“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武汉中院不妨“第一个吃螃蟹”,祭出“撒手锏”,依法刑拘相关责任人。公众不妨看看,所谓的“难言之隐”,是否一“抓”了之?

  文/徐林生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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