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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上司通奸,好动机不能以非法手段实现

来源:红网 作者:张渠鹏 编辑:张兴诚 2018-05-24 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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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浙江台州“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事件有了新进展。21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日,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原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偷拍者和被偷拍者相继被绳之以法,也让网友炸开了锅。

  有网友为民警池某叫屈,认为池某“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挑落了贪官,为老百姓除了害”。甚至认为池某被拘留,无非是因为举报领导嘛,明里暗里都带有 “打击报复”的嫌疑,压根就不该受到惩处。

  到底池某是替天行道、举报领导导致“引火烧身“,抑或遭遇了不公正的打击报复?还是池某对上司的监督行为本身就已经涉嫌违法?这说到底还是监督的正当性问题。以上网友的观点,说白了就是将监督纳入了“私力救济”的范畴,并且夸大了这种“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忽略了“私力救济”必须合法这个前提。

  私力救济在当下的反腐浪潮中一度被普遍使用,但其本身或多或少就带有不理性、粗暴性和非法性,一定程度上也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是社会道德底线,是为了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规范。试想一下,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任凭个人好恶和不满 “搞事”,谁又能控制个人行为泛滥的程度?搞不好,个体行为就会肆意妄为,导致整个社会混乱不堪。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整个案件基本事实。从台州警方的通报不难看出,池某在偷拍上司通奸前,就有“犯罪前科”。早在2015年池某就开始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对十余人进行跟踪偷拍,这很难同公民对官员的监督扯上关系。而且池某涉嫌犯罪的对象不但不是自己上司,而且与他的举报也没有多少关系。

  其实,不管池某作为民警使用相关设备跟踪偷拍上司周局长,还是以普通公民身份跟踪偷拍潘某、胡某等10余人,也不管池某是为了发泄对其上司的不满而“搞事”,还是为了反腐倡廉而需要掌握周局长违纪违法证据,单就其利用定位器和密拍设备跟踪,并偷拍他人这一行为而言,肯定已经涉嫌违法,本质上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所以,以上网友的观点无论在事实逻辑还是法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对权力的监督是一个良好的动机,但是动机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正当,更不能因为正当的动机就可以不择手段地胡作非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禁止侵犯法人隐私,跟踪偷拍的行为已是处在法律的边缘。《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要承担刑法的后果。当一个行为在法律上都难以立足,那么也就无法评判其正当性。

  可能公众担忧的是,在强大的权力面前,如果不采取一点“非常手段”,怎么能保证监督想要的效果。当然,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腐败官员,对抗普通公民的监督确实手法多多,监督一定程度上或许需要“私力救济”。其实这只是事实的一个方面,一个真正正常的社会,哪怕合法的“私力救济”监督,也不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最好手段。让权力在制度的阳光下运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才是最有效的监督。而利用技术手段跟踪偷拍的监督效果来证明“非常手段”的正当性,就肯定为法律所不容。

  监督的目的在于匡扶正义。既然以正义为名,就更应当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法制健全的社会,高高在上的官员不能凌驾于法律,身为监督者的公民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永远是一切行为最大的前提。

  文/张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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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渠鹏

编辑:张兴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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