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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国家赔偿买单?

来源:红网 作者:孙建清 编辑:田德政 2019-01-07 2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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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吉林男子刘忠林进行460万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该两项赔偿数额均创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1990年,刘忠林被认定为杀害同村18岁女性的凶手,被判处死缓,在被羁押9217天后,于2018年4月被宣告无罪。(1月7日《新京报》)

  类似因申请国家赔偿而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可以说时有所闻。本次国家赔偿金额达到史上最高,不能不引人深思。我们赞赏司法机关为纠正冤假错案所作出的不懈努力,也欣赏被无故羁押人的维权上诉精神,但是当我们看到动辄几百万的国家赔偿金时,不禁感慨万端:国家再怎么有钱,也不能成了冤大头!

  众所周知,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应予赔偿的法律,侵权行为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最为主要的要件,因此,以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作为划定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法律适用的分界点,既有法理依据,也有可操作性。为体现的加大人权保障力度这一精神,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从这意义上说,这个赔偿案“是在国家赔偿法现有体系下一个不错的结果”,同时该案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提前借款等程序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国家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的钱怎么来的?说到底,国家的钱是通过税收途径获得的。也就是说,国家赔偿实际上最终还是来自纳税人。其实,这些钱原本可以用于其他公共支出,用之于民,如今却因错案而被用于赔偿,显然是挤占和压缩了其他正常公共支出的规模,这样的赔偿是公众不愿看到的。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 谁该为国家赔偿买单?当一个错案发生之后,当然需要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之后呢?需要追问这起刑事错案的来龙去脉,是谁制造了这起错案。“冤有头,债有主”,理应有人为上述刑事错案的铸成买单。可惜的是,我们往往只为蒙冤者获得自由、赔偿而喝彩,却没有做好错案的后续文章。这就使得这种造成国家公共财政损失的冤错案件的制造者,逃之夭夭,逍遥法外,由此,国家成了司法机关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赔偿银行。

  面对460万元的国家赔偿,我们没有心情讨论这个赔偿的数目是大还是小。我们心痛的是,国家的钱似乎不是钱。有错必纠,但要纠之彻底。期待司法机关围绕近年轰动全国的冤错案件,办几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漂亮案件,以谢天下!

  文/孙建清

来源:红网

作者:孙建清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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