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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官”从来就不是问题的本质

来源:红网 作者:张楠之 编辑:易木 2013-05-20 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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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因“没强拆就没有新中国”、“人人都是强拆的受益者”等观点而引发争议的江西宜黄政协委员李昌金,近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被拆迁者之所以被公众同情,一是因为人的潜意识里同情弱者的心理,一是因为仇官心理在作祟。他认为,“没有1%的强拆,就没有99%自愿拆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使用包括强拆在内的强制性措施,正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5月19日《南方都市报》)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某个人或某个人群,对另一个人或另一人群的仇和恨,如果存在的话,一定不是毫无来由的。尤其是当这种“仇恨”在某一区域、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集中表现出来时,更是如此。
  
  政府官员与普通民众,这是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在任何历史时期,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的两个群体。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古代文明社会,是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对立性,但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之后,至少从理论上来讲其对立性正在减弱,两者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现实中也是如此,传统“治理”的“治”正被“管理”所取代,“理”则正被“服务”所取代。也正因如此,民众才被称为国家的主人,而官员则被称为人民的公仆。
  
  但是,传统的惯性在相应的制度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并不以理念的改变而发生必然的改变。很多官员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官员比比皆是,权力在他们的手里,不是服务公众的工具,而是为自己谋利,为小集团谋利的工具,或者仅仅是显示其具有支配他人生活甚至命运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对手中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导致其与公众之间关系的紧张,甚至引发激烈的冲突。这样的事情多了,官员在公众眼里的形象就会降低甚至被丑化,进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仇”和“恨”。严重情况下,这种“仇恨”还会在公众那里形成条件反射,将任何与官员有关的行为,尤其是对弱势者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认定为是“以强凌弱”。
  
  究其本质,“仇官”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或者说,“仇官”是一个从来就不曾真正存在过的问题,“仇官”者所“仇”所“恨”的,绝不是官,也不是官员所组成的政府及官员群体,而是权力的滥用,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李昌金所谓的“没有1%的强拆,就没有99%自愿拆迁”所透露出来的,其实是“杀鸡吓猴”式的逻辑,是以强拆后果的示范效应来逼迫更多的人“自愿拆迁”,这不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而是反法治社会的不良行为。除了加剧官民对立,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法治社会并非不可以有强拆,实际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所谓的“司法强拆”。问题在于,这么做的前提条件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立才会减少,所谓的“仇官”才会消失。
  
  文/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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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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