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作职能来说,政法机关是公平的保护神、正义的捍卫者、和谐的守门人。像湖南政法机关这样,给自身“加压”、给执法“带套”、为发展服务,不仅是法治善意的全面释放,更是发展活力的有效促发。
出台《规定》是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自觉行动。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是解决政法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大局是方向,更是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湖南的大局就是“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就是“五个发展”、“三量齐升”,就是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湖南政法机关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职责,突出工作重心,一方面主动服务企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坚持公正、规范、理性、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严肃整治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这些举措和措施,服务一个中心,那就是经济建设,突出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发展。
出台《规定》是政法机关人性执法的现实范本。“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中的实践体现。湖南政法机关出台《规定》明确要求,依法稳妥处置涉企案事件做到“五个慎重”,公正、规范、理性、文明执法做到“12个不准”,这些细而又细的条文,体现了对企业的尊重和保护,诸如“不着警服、不用警车”、“动态控制”等更是“人性化执法”的典型范本。对正在实施的法治湖南建设来说,《规定》既是法治湖南建设精神的一贯体现,更是法治湖南建设成就的生动展示。
出台《规定》是政法机关作风建设的具体实践。政法干部的形象如何,不仅关系政法干部的群众基础和影响力、号召力,而且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促进政法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规定》所详列的“12个不准”,设立和公布的专门电话、信箱、邮箱,规定“七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等等,都是湖南政法机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约法九章”有关要求的具体化,是践行中央群众工作路线、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文/驭曦
来源:红网
作者:驭曦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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