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中,诸如电信等运营商一直是一毛不拔的,别说用户欠他们1080块大洋,就是欠一毛八分,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做停机处理,哪管你是否深陷险境,正要靠这个电话发出求救讯息。而现在,正应了那句话“这世上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曾几何时,手机欠费了也照样可以呼到天南海北。变化的个中原因众人皆知,手机实名制了。以前,欠运营商钱,没有信息记录,你可以来去无踪。但现在,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你的身份信息甚至于信用记录都攥在人家手里,你又能跑哪儿去?
当然,这世上也有始终不变的,比如说利益。开放商以前一个子都甭想欠,现在欠款千元也淡然处之,无非还是“钱途”在作祟。都说顾客是上帝,不过那仅限于充分自由竞争市场领域,寡头竞争的移动通讯市场领域明显不属于此列。至于不销号,就一直默认收费,上不封顶的做法,不是简单的一个霸王条款可以概括,甚至于已经涉嫌非法占有,触犯法律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虽然运营商提前变相扣款并不属于“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但此种做法并未征得钱款所有人同意,表面上是一种事先未予告知的强制收费,但究其实质已经涉嫌用户私人财产的非法占有和肆意攫取,是对他人合法财产权的公然侵犯。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法律的滞后和现存漏洞,诸如“夜欠千元”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媒体就曾报道,80后农民张艳胜用“捡”到的某地移动公司SIM卡上了7个月网,没想到却付出了25万元的惨重代价。虽然,“天价上网费”与“夜欠千元”情节迥异,但却折射出了一个共同事实:运营商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食利自肥。对此,法律是否该适时出手?值得深思。
文/胡一刀
来源:红网
作者:胡一刀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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