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无非要表达一层意思“在双发交易中出现任何问题该怎么办都由我说的算”,当消费者与商家产生纠纷之后,商家就会拿“最终解释权”来说事,让消费者认为好像是自己未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或是未能理解商家的意思造成的,最后只能是悻悻而归。
“最终解释权”看似一种提前告知的君子行为,但实则内含着侵犯消费者利益甚至欺诈等违法行为,他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10年就将“最终解释权”列为了违法条款,但是为何至今还被广大商家所使用并且乐此不疲甚至泛滥成灾?根源就在于缺乏市场监管造成的。如今大到商场的活动海报,小到简短的顾客须知,“最终解释权”字样几乎随处可见,但是就是没有任何相关部门或任何人出来制止这种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并不缺少维护消费者权力、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但是当这些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或是违法成本过低时,商家又怎会望着肥肉放着法律制度的空子而不去钻。当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失大于得时,还会有多人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失去更多的东西来维护这些短暂的利益。
作为商家肯定是不愿意放弃对自己有利的霸王条款,而消费者又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监管再未能及时跟上,“最终解释权”泛滥成灾也就不足为奇了。消费者的无奈和隐忍,在一定程度上是助长了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但是监管不力才是导致问题的根源。“最终解释权”不过是商家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冰山一角,假如再不能通过加大惩处力度、明确惩处措施、完善监管手段来加以制止,那么市场的经济秩序势必会更加混乱。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摆在我们面前赤裸裸的现实问题,至于该怎么做,就看当下政府整治市场交易环境的决心和力度了,这也是政府应尽的本分。
文/刁志超
来源:红网
作者:刁志超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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