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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羁押领工资”可恨,但若误读亦可悲

来源:红网 作者:晴川 编辑:叶鹏 2013-10-24 0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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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长安区农业局原财务科科长赵某某、扶贫科副科长闫某、调研员查某某相继被抓,并已羁押数月。但知情人爆料,截至目前,三人工资仍在照常发。记者在长安区检察院了解到的情况是,三人均系数月前该院反贪污贿赂局接群众举报后,逐步调查出来的,均为“经济问题”。由于目前案件还在调查当中,具体案情尚无法透露。(10月23日《华商报》)
  
  对于官员腐败及滥用权力等行为,人们向来恨之入骨,因而此新闻一出,引来吐槽无数乃意料之中事。何况,还有言之凿凿的法律佐证,权力包庇似乎也是铁板钉钉。但细揣摩之,笔者却不以为然,反而觉得,如果停发工资,倒有侵犯当事人私权之嫌疑。
  
  的确,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中,有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明确要求。但是,媒体在解读时却忽视了其适用的大前提: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显然,犯了断章取义的毛病,也曲解了“羁押”的原意。
  
  按照法典解释,“羁押”是指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对违法犯罪者的人生自由权的限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以后才有的结果。换言之,如果嫌疑人还仅仅处于审查阶段,逮捕或者拘留尚未既成,此时的“限制人身自由”就并非处于“羁押”状态,因而就根本不能使用“羁押”一词。这三名官员,尽管涉嫌“经济问题”,但毕竟还在“调查当中”。这是与几年前安徽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被判刑后,原单位照旧发工资的本质区别。随便冠以“羁押”,既是越权定性,也乱了司法程序正义。而在事实而非的假想中,用《复函》来套,更有些不负责任的强词夺理。
  
  法律有谚: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既然“法无授权即禁止”,就没有理由停发三人的工资,否则,就有滥用权力之嫌;而对私权力而言,既然“法无禁止即自由”,设若不发三人工资,就明显侵害了三人的私权。“带薪休假”式的病官固然可恨,但情绪永远不能代替法律。
  
  因此,对“羁押官员仍领工资”需要告诫的,一是媒体在刊登这类新闻时,能再谨慎一点,多一些风险和责任意识,少一些武断片面;二是我们的意见领袖,在开口说话时能多些理性甄别,少一些自以为是。如果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缺乏而误伤他人,误导公众,也是很糟糕很可悲的事。
  
  文/晴川

来源:红网

作者:晴川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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