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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红头文件劝捐 “仅供参考”也不行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佘宗明 编辑:易木 2014-01-16 13: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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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款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正厅级8000元、副厅级7000元……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完成认捐工作。”据报道,近日网曝浙江台州发红头文件———《关于在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活动的通知》,在公务系统劝捐,并按级别制订捐款额。对此,涉事部门工作人员称,这只是“参考标准”。
  
  又见红头文件劝捐。之所以用“又”,是因为它在公共视野里就不曾绝迹。仅在去年,遭曝光的就有江苏高邮搞“慈善一日捐”、盐城发文给红会“筹款”等。它们甫一披露就饱受诟病。本以为,殷鉴在前,地方政府会虑及舆论敏感度,给下文件“劝捐”的做派画句号。没想到,台州又重蹈覆辙。
  
  此次“有组织”劝捐,名义是助力“五水共治”,也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理由很堂皇:“治水”关乎民生,将防洪排涝、清水治污、节约用水等提上治理议程,颇具系统性,也考验治理层次与力度。
  
  “五水共治”确实是善政,也需要众力共襄,当地“除政府投入外,将积极吸引民间资本”的思路也没错,问题是,这不等于能发红头文件劝捐。从现代政治角度讲,政府是个公共主体,税收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若以公益为名创建政府第二财政的“文件夹”,则违背了角色伦理———要知道,对政府取得预算外收入的做法,国家是明令禁止的。治水既为政府应履之责,就应该财政兜底。
  
  当然,“五水共治”有着公益项目的属性,公益组织发动专项募捐,为治水提供物力支持,也未尝不可。但这类募捐的发动主体,也限于有资质的公益组织,而政府显然不在此列。
  
  政府确应为培育慈善气候提供制度保障、政策条件,但不应越俎代庖,忘了自身担负的“监管者”角色。若它伸出行政之手搞所谓“劝捐”,则逾越了职责边界;而“自己监管自己”的格局下,慈善监督也会被架空,善款流向、使用过程的明细等,也难免在制衡乏力中变得混沌难辨。
  
  众所周知,红头文件劝捐,容易异化为摊派逼捐。我国《公益慈善法》中明确禁止搞摊派。可在眼下,太多募捐、劝捐掺杂着逼捐成分,“被自愿”景象极为常见。这也构成对捐款人的意愿绑架、意志裹挟,有违捐款“自愿性”原则,让公益变味。
  
  当地工作人员称,“并没有强行规定”。可既然没强制,那为什么还要按级别定捐款额?为什么要制订这类标准“供参考”?公益可以有“海量馈赠”,也该不拒细流,关键在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利。捐款额都“明‘级别’标价”了,还打着“只是参考”的幌子,这何尝不是变相强迫?
  
  发红头文件已经是个错误,按级别划定捐款额,无异于更是错上加错。它以“级别论”托底、“一盘棋”统筹的劝捐思路,本质上就是逼人就范。到头来,从上到下,在捐或不捐、捐多捐少上,其实压根就没多少回旋余地。由此造成执行走偏,几乎是必然的。
  
  事实上,它指涉的“滥发红头文件”之弊,也并非只体现在劝捐上。在当下,地方政府红头文件“卖烟”等怪象已是迭出,它就像“长官意志”头上长出的犄角,丑陋难看。就拿捐款来说,公务人员有此自觉自然很好,但那也该是私人范畴的事,岂容行政干预。
  
  政府“劝捐”,说到底,是没厘清权责,陷入职能错位。畸形的“摊派病”,应在约束权力的框架下得以遏制。与此同时,也不能忘了对滥发红头文件乱象的矫治:本质上,它不是对法治路径的沿袭,而是行政权力无序扩张的“病况发作”。
  
  文/佘宗明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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