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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禁令岂能走在公民合理诉求之前

来源:红网 作者:周俊 编辑:艾伦 2014-04-08 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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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过近一天的协商后,奉化居敬社区原29幢的居民还是没能接受政府方面提供的补偿方案,居民另外不能接受的,是仍然留在房子里的财物。有居民向记者展示了政府方面发放的通知:“居敬小区29幢已部分倒塌,未倒塌的25户房屋不能居住,由宁波江东开运挖掘有限公司拆除。拆除中造成的房屋内任何遗留财物毁损、遗失,住户不得要求赔偿。”(4月7日《北京青年报》)
  
  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如麻将般突然倒塌。疑云已然密布:为什么预期可住70年的房子,只住了20年就倒了?究竟是设计施工时就埋下“苦果”?还是使用不当所致?鉴定为C级危房为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只是疑云未去,新愁倏至,在继“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解决住房”后,连房内可能受损的任何遗留财物毁损、遗失,受损住户居然也不能要求申请赔偿。
  
  从目前来看,这显然不是一起天灾事故,明显是存在责任主体的人祸,当初的开发商和施工方存在不可推脱的责任。即便抛开政府应秉持的人道救助态度,提供公共救助服务,而从权利——责任对等关系来看,作为权益主体的住户,怎么就不能提要求赔偿呢?这是在物权法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物权保障早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
  
  事实上,除物权法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即便要寻求法律途径追偿,当地居民的诉求也是合理合法合情的。难道因为当年的开发商和施工方一吊销一分拆,如今难以寻觅,居民连追偿权都没有了吗?
  
  更令人不解的是,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公权力,为何要让禁令走在公民合理诉求之前呢?在这样一起居民是明显的受害方的责任事故中,保障受损居民权益应该成为当地政府的首要责任,比如追责开发商和施工方,积极为居民追偿提供可能的服务。遗憾的是,当地政府不仅未有积极行动,反倒是在“稳定”上早早地给居民打预防针,这已经不仅仅是无视居民合理诉求的问题,更是“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逻辑展现无疑。
  
  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是当地政府意欲当甩手掌柜的表现,试图通过一纸禁令,防止居民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合理诉求。姑且不说,这是否能够行得通,这样的简单粗暴又如何能得民心呢?政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自然是可以通过法律范畴内进行确认的,为何这般着急防着居民“表达诉求”呢?从根本上说,这是明显没有底气的表现。
  
  总而言之,出现让受损居民“索赔无门”的政府禁令,实在不应该是政府应有的姿态。
  
  文/周俊

来源:红网

作者:周俊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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