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临刑喊冤”,官员“刀下留人”,这样的虚构故事在古代小说、戏剧中不乏其例,想不到在现代社会却上演了一出真实版的“刀下留人”。刘文彪是幸运的,他临刑前的一声喊冤,为自己争取到了有可能“咸鱼翻身”的机会。
贩卖、制造毒品,属于刑法规定之大罪,罪不容赦,从这个角度讲,被告人刘文彪被执行死刑,没有什么值得同情的。不过,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时须慎之又慎。湖南人滕兴善、河北人聂树斌、内蒙古人呼格吉勒图等人,就因为他们的喊冤未能引起检方和法院的足够重视,被“果断”执行了死刑,而多年后当真凶现身时,他们的冤魂早已深埋地下,再无出头之日。刘文彪在被执行死刑前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暂停死刑执行程序,并报上级法院及出庭检察机关核实,这一“刀下留人”的举动值得赞赏。
其一,体现了司法对生命的尊重。古语云“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刘文彪在执行死刑前是否会吐露“善言”呢?司法者不妨信其一回。任何生命都值得尊重,更何况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呢?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死刑犯的生命权也应受到尊重,如果罪不当诛,还是应给其生的希望。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这是基于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一种朴实的人文关怀。
其二,体现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体现在“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执行法律,建设和完善法律”上,这就要求司法者在执行法律上不能有任何瑕疵,否则就会亵渎法律,有损法律尊严。故而在强调法治精神的今天,司法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把每一个死刑案件都办成事实清楚无误、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重新核查,这是一种高度负责的司法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说过这样一句话:“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但愿这能成为每一个司法者的信条,将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做到极致,不留遗憾和骂名。
文/钱桂林
来源:红网
作者:钱桂林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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