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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为举报人保密,更要提供全面保护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2014-09-17 0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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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7日,沃尔玛深圳洪湖店的4名员工通过视频举证煎炸用油“一个月不换”,以及涉嫌用过期肉等原材料制作熟食等问题。还有员工证实确实存在使用过期食材及长虫大米的情况。一个多月后,这4名员工被沃尔玛方面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聘。新华社9月16日发出报道质疑此事,并反思指出当前的举报机制不健全,无论是食品安全,还是反腐领域,举报人保护被忽视、利益受损都并非个案,呼吁要为举报人撑起结实的“安全伞”。
  
  沃尔玛员工举报企业使用过期原材料制作熟食等问题,遭遇解聘,并不令人意外。像沃尔玛这样的大型连锁商超企业,通常会按照业务需要,使用季节派遣等较为灵活的雇工方式,规避员工福利成本及潜在的仲裁、赔偿风险。员工与这类企业签署的劳务合同,基本上也是资方占据主动并掌握解释权的格式合同。尽管深圳沃尔玛早在2006年就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和深圳市的要求,在所有门店建立起工会,但8月7日的举报事件后,沃尔玛的工会也未出面保护举报员工。
  
  可以认为,涉事沃尔玛员工的雇佣弱势地位,是企业敢于第一时间秋后算账的根本原因。不改善员工相对资方的地位,不增强企业工会的自主权和行动能力,地方的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不能及时为维权员工发声,一些企业不仅可以肆无忌惮的报复向监管部门、媒体、顾客泄露问题的员工,而且还必然滥用既有的优势地位,随意延长员工无薪加班时间,频繁调整员工工时,克扣防暑费等法定福利。
  
  同样,在反腐领域,时而曝出的举报人遭举报对象利用职权报复的个案,也源于担任公职的举报对象权力过大,权力运行的程序及相应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举报对象可以轻而易举调整单位内部的人事安排,随意所欲打压包括举报人在内的单位职工;或者,举报对象能够调动执法调查手段和人力,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报复举报人。
  
  从制度上保障举报人权益特别是为举报人身份保密,相当重要。但无论是多么严密的举报制度,仍将通过人来执行。如果企业、官员等举报对象预期通过种种方式找出举报人并实行报复的风险很低,通过打击举报人来震慑其他人、掩盖违法违纪现象的收益又足够高,就一定会努力去突破很可能已经足够严密的举报人保密制度。
  
  笔者以为,在完善举报制度特别是举报人保密制度的同时,应一并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劳动监察部门应增强对大型连锁商场企业通行采用的灵活雇佣方式、格式合同的审查力度,对这类雇工的管理尤其是解聘建立备案制。应在劳动法体系中增加工会审查许可的环节,比如企业解聘依法向政府监管部门和媒体举报问题的员工,就理应取得所在地工会组织的审查许可,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食品安全监管等领域的举报案件查办,所征缴的罚款,也应列出固定比例,用于为遭遇或明或暗报复的举报人另谋职业或创业提供补贴,建立起相应的就业保护制度。
  
  而在党政机关内部,纪检监察机关需建立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与提出有效举报的公职人员保持秘密联系,为之秘密购买人身伤害保险,一旦后者面临岗位调整及其他带有惩罚性的工作调整后,应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向其单位出具警示函,叫停调整。如因举报案情重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及时出面保护举报人,要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为举报人恢复待遇并给予举报补偿。
  
  此外,无论是食药监、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还是纪检监察机关,都有必要对现有的举报制度作出部分调整,允许提交完备或部分完整举报细节的举报人隐匿真实身份。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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