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昨起在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草案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拘10日。(3月12日《新京报》)
呼啸而过的救护车,是在与死神赛跑,为危在旦夕的病患带来希望。然而最可悲的是,当病患及家属看到希望之后,却又因原本可以避免的人为因素导致希望破灭。这一切,本可以改变,而且理应迅速改变。
去年底,北京就曾发生一起类似的悲剧,急救车拉响警报也无济于事,“从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伤者最终去世。首都如此,其他大城市又能好到哪去?赶上上下班高峰时段,急救车也无可奈何,车内家属的焦急心情可想而知——谁敢保证自己永远不会是车里的伤者和病人,为什么不能感同身受、积极避让呢?
当陋习成为一种习惯,作恶时便没有太多的负疚感。在“有法可依”方面,我们早就做好了准备,《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均有明文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的,可以处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然而,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面,却鲜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处罚,长此以往,法律形同虚设,主动避让便成了一种奢侈的美德,救护车的尴尬也就可想而知了。
网上流传着一段德国救护车在车流中穿梭的视频,救护车所到之处,前方车辆无不向两侧积极避让,瞬时就为救护车让出了一条通畅的生命之道。这样的高素质,对于连“车窗抛物”和“乱开远光灯”都未彻底杜绝的中国司机而言,的确还很难做到,但促进素质提高不能总是等待文明的缓慢养成,还必须辅之以严格地处罚,二者缺一不可。除了日常加强应急车道和公交车道的管理以外,救护车和消防车有必要在车头配备摄像头,便于对拒绝让道的车辆进行取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以由交管部门作出处罚,以儆效尤。
阻碍救命通道的危害,丝毫不亚于酒驾,前者的后果可能更加确切和直观,每分钟都是在与死神争夺。看看治理酒驾的效果,相信只要充分重视、有力执行,救命通道的通畅一定可以很快实现。
文/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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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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