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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违纪不违法”还须谨慎

来源:红网 作者:文依雯 编辑:夏熊飞 2015-06-21 0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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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西藏自治区纪委对西藏民族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正厅级)洛松德青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洛松德青强制猥亵妇女;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失职渎职。洛松德青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洛松德青开除党籍、撤职处分,按副调研员安排工作;收缴其违纪所得。(6月20日人民网)
  
  细读纪检部门的通报,无论是“构成严重违纪”的表述,还是“开除党籍、撤职处分”等处分方式,无不透露出一点:违纪不违法。也就是说,正厅级官员犯了三件“事”儿,到头来还能“按副调研员安排工作”,但如此“美满”结局,真能让人信服?
  
  公众目前所能获知的“犯事”明细,也就通报里的三条:强制猥亵妇女、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失职渎职。其中“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于违反党纪,该如何处罚笔者暂且不谈。另外两条则完全与国法联系到了一起。
  
  先看“强制猥亵妇女”。《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并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既然纪委都认定当事人“强制猥亵妇女”了,为何不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这是纪检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低下无知,还是有意为当事人开脱?
  
  再说“渎职”,同样是《刑法》在列罪名。因其立案标准更为详细,当事人是否达到立案程度,还需更多事实佐证。但在无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便已作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多少有些草率。而再联想到“强制猥亵妇女”后的“温和”处理,很难说没有重重疑云。
  
  诚然,在党纪严于国法的廉政语境下,的确存在违纪不违法的理论空间。但是,要作出“违纪不违法”的判定结论,没有经得起推敲的说法肯定不行,不然很容易陷入“从轻处罚”的质疑声中,不符合当前日益增强的反腐态势要求。换言之,要深入推进反腐工作,不仅需要高效可靠的腐败发现机制,及时揪出“老虎”“苍蝇”,更需要不偏不倚的执法方式,证据充分,程序恰当,合理运用法理法规,在执法过程中体现出法治精神。
  
  文/文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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