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与当地46所民办中小学校长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若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人,此举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认为此举逆市场规律,不利人才流动。11月7日,参与签署会议公约的民办教育协会翁学院会长表示,此举是为了防止学校间的恶意竞争,减少对学校和学生的损失,主要为解决优质学校内一些教师流动性大的问题,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认为,公约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11月10日《新京报》)
自成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温州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尝试,改革力度可谓前所未有,也给全国带来了非常好的经验。但是这次以《教师流动自律公约》作为防止学校之间恶性竞争的改革,却值得商榷。
民办教育协会的职能在于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民办教育市场准入,代表行业参与社会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或者与学校、政府、社会、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前提是依法办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教师在合同期内跳槽,如果不是依法行事,就属于违约,自然有法律来管,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不必多此一举而费力不讨好。这也并不是说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在这件事上可以无所作为,其完全可以要求各学校依法办事,并跳出这个圈子,积极从外围为各学校引进人才以满足学校的需求。当然《教师流动自律公约》可以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更着力于教师在业务上的敬业和师德,否则就有限制教师合理流动权利的嫌疑。
作为市场化的民营学校,首先就要依法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在这方面,对于教师的流动,不妨学学足球俱乐部球员转会的办法,以教师“转会”的方式,来协调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一个教师水平特别高,那么其“转会费”就高,这样以来,教师满意,得到补偿的学校满意,需求方也会觉得合算。如果“转会”过程产生纠纷矛盾,民办教育协会可居中公正协调或建议诉诸法律。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促使教师沉下心来立足工作岗位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让学校和学生更加受益。总的来说,用公约留人,不如让市场放行。
文/丁慎毅
来源:红网
作者:丁慎毅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