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一篇陕西兴平“公捕公判”的新闻成为各大新闻网站头条。在11月26日举行公捕公判大会的兴平市影剧院广场上,广场旁一家商店店主王先生说,“当天上午10点多,广场上拉起横幅,写着公开处理大会,十几名头上罩着头套,穿着蓝马甲戴着手铐的人被带到广场中央,说是公开宣判,四周还有很多警察维持秩序。”(12月13日中国新闻网)
陕西兴平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十几名头上罩着头套、穿着蓝马甲戴着手铐的人被带到广场中央公开宣判,此等阵势,可以对社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转而一想,这不对呀。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是罪不容赦之人,也拥有起码的隐私权等等。很显然,陕西兴平召开公捕公判大会,与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理念不相符,这样做自然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有违法治精神。
其次,违反了《刑法》里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并不能确定嫌疑人是有罪的,这种方式会给当事人自己辩护和律师提供辩护意见造成了一种先入为主的影响。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明已经禁止,为何有的地方还要召开公捕公审大会呢?个中原因令人深思。
上至设立“国家宪法日”,下至“庭审去囚服”,尊重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出足够的制度诚意。但是,时不时死灰复燃的公捕公判仍然让人心生寒意。如果司法不讲求“程序正义”,不严格恪守法律程序,不尊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只能是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社会和谐。
文/钱桂林
来源:红网
作者:钱桂林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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