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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追究”为环境撑起“保护伞”

来源:红网 作者:江文 编辑:夏熊飞 2017-04-04 0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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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Ⅲ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近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出台,明确规定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动追责、主体追责、终身追究。(4月3日 新华网)

  细则规定,当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未完成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约束性目标任务时,将启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并且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无疑给生态环境保护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已成为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之一,由环境恶化引发的种种污染问题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因素。有资料显示,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空气污染,口罩脱销;水源污染,抢水风波;项目动议,群起攻之;噪声油烟,扰民不断……几乎每一起污染事件都指向饮鸩止渴的粗放发展模式,成为社会公众的共同痛感与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考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关键在党,关键在干部,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是不是高度重视的环境的保护,是不是像抓经济一样抓环境的保护,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虽然口口声声说要重视环境保护,但一旦遇到环保和经济的矛盾,大多都义无反顾地选择了经济,把环境保护放在一边,即使造成环境的损害,处理往往也是“下不为例”,或者“扔下烂摊子走人,新官不理旧政”。如此恶性循环,造成环境损害越治理,破坏越严重的困局,影响了群众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现在,不少地方都在强调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领导干部终身追责。这就告诉领导干部,破坏环境将要被“秋后算帐”,他们既“跑不了庙”,也“跑不了和尚”,这对环境保护的正面作用肯定是毋庸置疑的。

  文/江文

来源:红网

作者:江文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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