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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少华:从同一个事实出发,评论有着不同层次和色彩

来源:少华读书 作者:马少华 编辑:夏熊飞 2019-05-06 10:57:5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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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一个事实出发,评论往往可以进入不同的认识层次和认识方向。这些认识层次和认识方向虽然共同构成了舆论丰富的景观,但也反映了不同作者在知识、判断力、情怀和写作经验上的差异,往往高下立见,并不仅仅是一个“角度”可以概括的。尽管学生常常提出的问题是:“老师,这件事可以从怎样的角度来评论呢?”

2019年初,“美团”一份调查,引发了是否应当对外卖小哥说“谢谢”的网络争议,也由此为新闻评论提供了一个议题。

这个议题之下,“基本”的认识层次,就是讨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人们之间是否可以或应当有一份基本的温情,如果有会怎么样,没有又会如何。

而《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杨鑫宇的一篇评论,则在这个基本的层次之上,通过与国外消费者很少叫外卖的对比,接通了这样一个认识层次:我国的基层劳动者的劳动力价格较低,“一是因为城乡人口结构与产业结构尚在升级过程中,由此导致基层劳动力的竞争过于激烈;二则是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尚不完善,外卖骑手这类打工者很难获得完整的劳动福利。”①

这样一个认识层次,就超越了这个议题中社会交往的道德、情感层面,而把读者带入了对中国社会的深入认识,对其他社会群体的了解和在了解基础上的关怀、同情。

在上学期的期末考试中,我先请同学们针对同一个新闻事件写一篇评论。第二题则是:“结合自己的写作,请谈谈这一类事件有什么样的认识特点?在对这一类事件的认识中,可能需要怎样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你在自己的写作中选择的是哪一类判断?为什么?”

我发现,一位同学不仅能够看到那个事件中不同的认识层次和认识思路,并且能够指出某一个认识方向比较常规;而另一个思路会产生新意,但也有难度,因为需要相应的知识和论据。我回头一看,那位同学在第一题写的评论,恰好是其认为比较常规,没有新意的方向。

这个案例反映出,评论可以写到哪个层次和选择哪个方向,并不是自己“想到”就能做到的。

其实,更多的情况是,由于知识和写作经验的限制,有一些认识层次和方向,是评论作者“想”不到的。能够“想”到本身,就是经验,即使不是写作经验,也是由于阅读的经验。

考试题面给定的材料,是一个判定多方共同分担的民事伤害赔偿责任的案件:

某职业学院6名同学从学校超市购买白酒,在宿舍一起喝酒。相邻宿舍的同学小亮被叫来一起喝酒至深夜,第二天却昏迷不醒,最终被诊断为脊髓炎并高位截瘫。小亮家人把学校、超市、一起饮酒的同学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决:小亮承担15%的责任,学校因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责任,承担65%(共计80多万元)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等规定,超市承担5%(6.7万多元)的责任。小伟等6名同学承担15%(2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判决中争议最大的,是一起饮酒和同学们的赔偿责任——那些同学不仅没有劝酒的行为,而且在小亮醉酒后还把他送回宿舍休息,在发现他昏迷后还拨打了急救电话。

而这个难以执行的赔偿责任被小亮家人申请强制执行,便引出了执行法官面对那些学生家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一番话语。

从同学们在考试中的写作来看,就本案的司法方面来写,就有判决和执行这两个不同议论点:即判决的公正性问题与判决执行的人情味。而在司法问题之外,还有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同学们能够从这个事件中看到这三个写作方向,就是基本的写作经验。

单就判决的公正性而言,评论写作中全面论证判决书中当事各方的赔偿责任的合理性,是一般化的写作思路。而如果能够集中回应本案中当事者不愿意执行,而常人“难以接受”的赔偿责任这一个认识难点,从法律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出发,揭示出判决书对法律责任的分配背后深层的价值考量,这篇评论的认识层次就要高一些。而且议论更为集中,亮点更为突出。

而如果在这之上,能够融入自己对于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的理想、情怀,那么亮点就会更为突出。

比如,一位同学在考场的写作中,把六位一同饮酒的同学对受害者的责任概括提炼为“无心之失”,并把这种“无心之失”的责任放置在整个社会的风险防御机制层面来思考:

现代法律让“无心之失”者承担责任,是因为背负义务是生活在法律共同体下的公民常态,有法律之处,必有法律创设的权利与义务,正是这些权利与义务,使原子化的个人连成一张紧密相连的社会网。以往,人们只将故意、恶意的行为纳入责任承担范围……这样的后果是,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像一个小圆,这些圆相互外离,他们组成的共同体就漏出许多空隙,这些空隙被叫作“命不好”,在这些空隙受伤的人只能忍受。

现代法律把过失,甚至无过失的情况,如高空坠物无主则全楼住户平摊,归入到责任体系中,无疑是课以了公民更多的义务,但却是让那些原本陷于空隙无法自救的人得到共同体的救济。就像小亮一样,看起来谁都没有害他,如果无心之失不再追究,那么他们一家则要自己承担几十万费用,无疑是再次被抛入深渊。所以,于法,这些无心之失者的分担,是在履行共同体成员的责任,让无助的社会成员得到救济。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邓海滢同学考场写作中的一段。显然,这样的议论空间是判决书(尽管判决书也要求说理)中难以展开的,是新闻评论面对司法新闻时对人们的认识贡献。它们并不仅仅是强调“服从法律”的“法治意识”,而且是更多地从“理解”的角度诉诸于人们自己的理性。

文中所言“高空坠物无主则全楼住户平摊”,其实是载明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这样一个责任推定原则:“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侵权责任法》的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七条也有相关规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虽然有着悠久的民法传统,并非我国独创,但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引发当事者和社会公众的不公平感,这与本案“共同饮酒者”的情境,虽然看似有所差异,但是在“没有过错的责任”这一抽象层面上,在其中肯定有人备感“冤枉”的感性层面上,就比较接近了。这位同学能够在考场写作的局限时间里调动了这样一个法律资源作为论据,使自己的论证不至于高蹈虚空。

《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层面其实仅仅体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和确认事实的“推定”(或然性)。而法律向受害者一方面倾斜,一定要使受害者得到救济的价值目标,并未明确表现在法律条文中。这是法律本身的表述规范和它的局限性。

而我们同学的这一篇评论则不仅揭示、阐发了立法者的价值倾向,而且提示阐发了法律的价值倾向背后的社会的价值倾向。推动评论走到这个层次的,就不仅是认识水平了,而是情怀。即她在价值上认可这样的原则,认可人们相互承担关注、求助责任的社会。

当年《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主编李方曾经在一篇《评论的境界》中谈到评论的“四个境界”:“一、把众所周知的道理讲清楚;二、讲出别人想不到的道理;三、权威;四、有情怀。”并认为:“别的东西可以学,惟独情怀学不来。”②

而另有学者进一步阐发李方没有具体界定的“情怀”,认为它包括“新闻评论的激励作用”和特定议题中的“温暖”③。

另有学者认为文艺评论的“四种情怀”包括“价值情怀”、“审美情怀”“开发情怀”和“善良情怀”。④——可以看出,无论怎样界定,情怀总是在评论提供的客观认识价值之外的,发自心灵,诉诸心灵的东西。

在我看来,在好的作品中,作者贡献的认识价值与他们的情怀往往融为一体。构成认识价值的基础的,一般是公共知识或专业知识;而体现为情怀的,则往往是作者个人的价值观、理想和对价值因素、情感因素的敏锐感受力。

二、

从上述同一个事实出发,除了判决中对各关主体责任分配的公正性,在这一案件中,法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人性化”处理(通过诉诸“换位思考”的说服,使被执行人自愿执行判决),也是评论者明显可辨的议论点。

这看起来是比论证判决中责任分配的公正性更容易一些的写作思路,也可能写得一般化。但是,有的同学还是能够从法律社会的基本价值出发,融入自己对于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的理想、情怀,写得不同凡响。

其中一位同学在《共情不需要强制》的评论中写道:

共情是人普遍具备的一种情感模式,面对某些特征明确的情形,感染力强烈的话语、易于引发共鸣的事件,人们通常会自发或不自主地产生代入感,基于最朴素的情感对于事实进行价值的再判断和再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促进利益相关方摒弃固有的偏执成见,放下金钱唯上的处事原则而接受一种短期内或许不利于己的观点才能够成为可能。在醉酒学生伤残案中,民警就是从被执行人的父母身份入手,调动他们的共同情感,从而促使他们在一个全新的视角中审视这个与他们关联密切的事件。

由此可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有且只有判决本身,人的共情无需强制执行。正如慧明法师所言,“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我们并非要借助人的共情有意地追求善;真心无善恶,本来就如此。我们要努力做到的,是借助共情提供的思路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有时,本应强制而专断的措施可以被春风化雨般的言语所替代,冷冰冰的一纸公文也可以与一些更能打动人心的力量结合。干警王治斌的执法过程就为我们提供了绝佳的范例。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李曜宇同学的考场写作。显然,这位同学在对这个事件的思考中已经超越了具体事件和司法案件执行的层面,而进入到了更广阔的社会治理层面和人们社会共处的心理层面。这个层面,这就是他写作的情怀。

这不是具体的法律分析能够完全涵盖的东西。因为法律只会以清晰明确的文字告人们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而评论则直接诉诸人心,表达人们对国家,对社会,对人们自己有着怎样的期待。

三、

除了不同一般的认识层次,评论中的修辞也会为评论增加亮色。

比如,前面提到的邓海滢同学评论中写到的“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像一个小圆,这些圆相互外离,他们组成的共同体就漏出许多空隙”,就是作者在自己的认识基础上临场创造的比喻,修辞效果不错,它形象地表达了作者的观点,也是这篇文章增加的亮点。

再比如,2018年12月,《中国青年报》发表记者的长篇报道《这块屏幕可能会改变命运》,报道了云南国家级贫困县的一所中学的学生通过直播技术,能够与近千公里外的名校学生同步上课,升学率大幅度提高。这引发了公众对于远程教育效果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教育不均衡的问题的反思。在这个议论方向上,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宛瑾同学一篇题为《这块屏幕是温柔的补丁》的作业,则以一个表达观点的修辞效果夺人眼目,一投稿即被红网评论栏目“红辣椒”微信公号推出。实际上是在相同认识的作品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这篇文章写道:

在我看来,与其说这块屏幕像改变命运的井口和绳子,不如说这块屏幕是一方小小的、温柔的补丁。

它小,因为它覆盖面有限;它温柔,是因为它的确给某片单薄衣衫下的肌肤带去了一丝温暖;但它本质上终究是一块补丁,当我们为它带来的暖意感动的同时,必须要思考的是,这块补丁为什么存在?又如何看待其存在对教育均衡化的意义?

这篇评论将自己对于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现状的比较全面的思考,置于一个由比喻构成的形象框架之中。论证与修辞达到了较好的融合。其中,“井口和绳子”之说,是此前网络舆论中的一种修辞化评价,把偏远地区教育落后的整体状况比喻成“井底”,而把在偏远地区学校中的优秀班级直播名校课堂的远程网络教育效果,比喻成把井中的人拉出“井口”的“绳子”。以喻其效果有限。而这位同学的作业则选择了一个更能体现自己论点的喻体:其中不仅有更丰富的情感因素,寄寓的评价更为公允,修辞效果也更有新意。

实际上,修辞本身的规律正是不断创新。而对于比喻修辞来说,创新就是不断地寻找、选择新的喻体——更新鲜、更生动,更有感性的力量。

总之,新闻评论中的所谓“亮点”不是虚的。它们体现在评论者提供的认识价值和作者表达的情怀之中。

论证——它所包括的专业的知识背景和扎实、新鲜的论据——帮助读者在认识上提高一个层次。而修辞,尽管并不能完全涵盖评论作者的情怀,但它的感性因素和形象思维,往往能够与作者的情怀相契合,并且能够更好地触及读者的情怀。

自从美国新闻学者康拉德•芬克的《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的中文版2002年在中国出版,国内评论界朋友往往把该书提到的“附加值”⑤作为评价评论作品的一个标准。

但由于“附加值”这个概念本身在原书中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所以人们对于“附加值”有着不同的理解。

在我看来,“附加值”可以理解为作者通过独有的论证(包括更新、更专业的论据)拓展出来的认识空间,加上独有的情怀(通过精彩的修辞)拓展出来的情感空间。

它们就是评论的更高的层次和更亮的色彩。

[此文系今年1月间应《新闻与写作》专栏约稿而作]

①杨鑫宇:《要不要对外卖骑手说“谢谢”,本不该是个问题》,2019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第2版。。

②李方:《评论的境界》,载《中国记者》2002年第5期。

③张鹏燕:《新闻评论的情怀问题》,《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3期(下)。

④厉震林:《论文艺评论的四种情怀》,载《福建艺术》,2015年第2期。

⑤[美]康拉德•芬克的《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柳珊 顾振凯 郝瑞/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转载自微信公号:少华读书 作者马少华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新闻评论教学。)

来源:少华读书

作者: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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